secc2015 wrote:
提供一個新聞供參考:...(恕刪)
可以去看看判決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因是車位權狀註明車位面積應有20.12平方公尺
實測,僅15平方公尺(2.5x6),如果補劃5.12平方公尺,也許停兩台也可能不會超出格子(2.5x8.05,長8.05公尺)
所以判決書說
"原告在該停車位停放2輛車,雖超出83號停車格,惟未必超過其所有權登記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更未占用他人停車位公共空間及影響他人通行"
所以,好像是法官認定他沒有占用公共空間,才勝訴的
記者可能沒弄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