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844 wrote:
如果法律規定私人產權的社區騎樓可以停機車 , 那縣市政府應該可以依法在社區騎樓上畫上機車停車格或白線 , 來規範可停車區域 , 但小弟沒看過這種情形
有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26/today-north6.htm
但有劃線的不多,是事實。
從法條看騎樓(全部範圍)是供公眾通行(正面表列),所以除了公眾通行之外的使用(包括機車停放)均應不可。
目前騎樓在不影響通行(判定權在交通局處)下,原則機車允停例外禁止,是一種權宜措施。
最終應以機車全面退出騎樓為目標。
a5844 wrote:
店家私有之騎樓,其利用應受公法上做為人行道、供公
眾通行之限制,且騎樓在不妨礙公眾通行之前提下,可以做為停放機
車、腳踏車之使用,第三人均有權利通行他人騎樓,但如停放機車等通
行外之行為,應事先經騎樓所有權人(店家)之同意。
有一部份的法界人士是這樣的見解,沒有錯。
但你有看過或聽到有人在騎樓停放機車,先請所有權人同意的嗎?
(可能有,但應是極少數)
要說屋主有同意權,無寧說是尊重屋主。
法律規定騎樓作為公眾通行之公共空間,騎樓即已視為人行道或道路。管理權自己移至交通局處。
交通局處既有權規範那騎樓機車可停或不可停,就沒有屋主也有權允停或不允停機車的事。
不然一個說可,另一個說不可,要聽誰的?
原本法條上就不允許騎樓停放車輛(含機車),可以停是交通部權宜授權,由地方交通局處因地制宜。
既由交通局處所允許的,同意權怎會又交到屋主手裡?
那些認為屋主有機車許可權的解釋,並沒有提到這種管理權衝突的謬誤。
無論如何,騎樓現行處理規定,就是問當地的交通局處最準。
如果交通局處說屋主有不淮或同意機車停放權,那就有吧!(不過機率很小)
幾年前曾有為了屋主是否在不影響通行下在自家騎樓設攤或出租攤位打違憲官司。
最後大法官解釋,騎樓私有公用,禁設攤位也並不違憲。
如果認為交通局處侵犯了屋主的財產機車停放之自主權,或許可再打一場憲法戰。
a5844 wrote:
大哥 , 這個連結是警察局自畫的 , 我是說社區大樓且騎樓所有權歸一樓屋主所有 ,
您的連結照片中機車全部都是警車 , 這個不算啦 !!
騎樓是人行道的延伸,歸交通局處管,當然由交通警察劃的。
好吧,就貼一張私人劃的連結(私人劃的,所以不合法):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etty0045520110928190410
(怕你看不到圖,所以也把圖傳上來)

注意到這句話:
承辦員警:「這是公共的地方,你可以停車,不過不能畫這個格子,大家都能停啦,你如果停別人也不能趕呀!」
至於全部都警車,呵呵...法條沒有只供警用機車停放的騎樓,所以基本上公眾可以停。
如果警察趕你,你可以據法力爭。只是雖然現在民智已開,但大眾還是怕和條子打交道吧

我也說過騎樓劃停車格本來就很少(但我確實在閙區看過,只是我也不能確定是誰劃的)。
但這不重要,重要是法令是什麼,交通局處目前執行規定又是什麼,不是嗎?
法條已經給你了,行政院也做出執行原則交給各縣市因地制宜去執行。
打電話問不是最清楚了嗎?
a5844 wrote:
您說 交通局處既有權規範那騎樓機車可停或不可停 , 也沒有關法律條文支持您的看法 , 請秀個連結
法條就那麼簡單(騎樓為公共通行之公共空間),所以騎樓為人行道的延伸。
也給過了條文了,不知道還要什麼?
至於那個騎樓可以停那個樓不能停那是交通局處的管理規定(時常在變)不是什麼法條。
(你有看過什麼法條規定那個路段的人行道可以停放機車或不可以停嗎?)
要看各地對於騎樓的規定,可以到政府網站查查看,應該查得到.若沒有,還是那一句話:打電話問吧。
各地相關騎樓停放機車的新聞到是很多,貼幾個,你也可以自己查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10/35353244/%E9%AB%98%E5%B8%8223%E8%99%95%E9%A8%8E%E6%A8%93%E7%A6%81%E5%81%9C%E6%A9%9F%E8%BB%8A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tzeng20041226131220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topic.php?bid=2&style=lifereport&sID=1203571
http://bbs.ntpd.gov.tw/MessageReply.asp?ISSUE_ID=4855
a5844 wrote:
如果交通局處立法私人產權的騎樓可以停機車 , 這也違背憲法賦予人民自由使用私有財產 , 且法律也侵犯人民私有財產 , 也不太合理
有類似的疑義申請釋憲(主要是屋主爭取未彷礙通行的設攤權或出租)。釋憲的理由就是"人民自由使用私有財產"。可惜大法官的解釋文指出並未違憲。好像前面我有貼過...
停放機車的問題應該和設攤意思差不多,但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大法官,你可以訴訟爭取權利,
敗訴也可以申請釋憲看看。
kfc8888 wrote:
合情合理有時比合法更重要,你一直找法條再自行擴大解釋通行成停車....(恕刪)
我只是就法論法。合不合情或理那是另外一個議題。
樓主原就屋前停放機車者有所爭議。我只提醒樓主注意爭議到最後就是無情的法。
我並沒有擴大解釋,網路查得到很多案例。我也一直強調,各地執行規定不同,以各縣市交通局處規定為準。
所以請打電話詢問(把覺得是我擴大解釋的部份當屁就好)。
至於交通局處管理權的法源如下: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有定義性之規定,其第1款規定: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但又在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該條例將騎樓納入「道路」範圍,又同時劃入「人行道」之範圍,所以騎樓既是道路也是人行道
而道路和人行道的權責機關就是交通部和縣市交通局處。(該不會連這個都要我找法源吧?)
接下來的問題應該可以自己回答:各處道路和人行道可否停車的權責機關是誰?
談一點理:
在蓋房子申請建照時,就應該知道騎樓是私有公用。
在買有騎樓的房子時,也應該要知道騎樓是私有公用。
談一點情:
很多人買房時確實不知道騎樓私有公用的性質。
我不知道這是誰的錯,也的確造成很多的爭議。
還是那一句話,建議樓主直接找你所在地的交通局處詢問。而不是感覺誰講的比較合理。
免得事情變得比現況更糟。
在我住這一區騎樓是可擺攤的,但一定要留通道,警察也不會取締,檢舉也沒用,但若把通道堵死就會引起公憤了.被檢舉警察就會開單告發了,多年來就是如此運作,大家相安無事,社會和諧.
kfc8888 wrote:
這就是我說的合情合理比合法重要
應該是情理法要平衡。
kfc8888 wrote:
結論是非完全私有和非完全公用
那是作者所讚同朝騎樓部分私用修法的見解,非目前法令規範。
從法理上(包括理喔)看,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臨路建築需有騎樓(或退縮)之規定。
並規定騎樓為公共空間供公眾通行使用。
為免侵害建造人權益,所以騎樓並不記入容積面積,也就是說並不影響所有權人可用的私人面積。
騎樓面積還可減免稅負。種種規範已在公共利益大旗下儘力維護所有人的權益。
如果騎樓為私有私用,就理當計入容積(表示建物要少蓋等同騎樓的樓地板),這會對所有人比較好嗎?
恐怕是雙輸吧(所有人和公共利益都輸)。
這也是大法官釋憲文的見解(認為騎樓公用為公共利益所必需,影響所有人符合比例原則,所以不違憲)
建造者起造之時就已知悉(不然怎會去申照?),而以後的承購者對所購買房屋的使用權益也應當了解
所買房地的使用權範圍。蓋房子時既要了騎樓100%的補償容積,日後又想要把騎樓的使用權要回來,
是不是也在理字上站不住腳?
kfc8888 wrote:
規定上不應該是全部供公眾使用或全部歸騎樓所有人使用,而應該區分地段(商業區或住宅區)作不同規定,且在一定範圍內允許"騎樓所有人私自使用"(例如不妨礙通行下可停放機車),以為折衷。"
所有人也是公眾一員,本來就可停機車啊(如果該路段允停)!
只是不能禁止其他人停放而已。(這是公用和私用最大的分別)
再套一次高雄案例執法員警的話:
這是公共的地方,你可以停車,不過不能畫這個格子,大家都能停啦,你如果停別人也不能趕呀!」
這是公共的地方-->騎樓是公共空間(人行道)
你可以停車->你也是公眾之一
不過不能畫這個格子->你不是權責機關,不能劃停車格
大家都能停啦->只要是公眾都可以停
你如果停別人也不能趕呀->就像你(屋主)也不能趕別人
這應該是大部份縣市允停機車的騎樓執行現況。
當然現在很多非閙區的騎樓私用的情況很多(有的還整個圍起來納入室內空間),多年相安無事。
但止於至目前相安無事,沒人舉發,執法單位就睜一眼閉一眼。
但若與他人有所爭執時,大家卯起來最後的基準線就是誰在法上站得住腳,這樣違規使用的情況
可能就不再相安無事了。
我是建議樓主把你想要做事什麼事,而屋前的路邊機車停放如何礙到你。
還有,屋前路邊紅線是私畫還是公畫。
大家才能幫忙想想,在法理可以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