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jen wrote: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恕刪) 為使民眾安裝防墜設施時有所依循,落實修正條文之修正意旨,內政部將於今(102)年7月4日發布「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以下簡稱設置原則)(設置原則規定詳本署首頁法規查詢),未來民眾只要能證明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就能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符合該設置原則之防墜設施,而且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能任意加以禁止。
chuenjia wrote:為使民眾安裝防墜設施...(恕刪) 是啊!要有十二歲孩童才不能任意加以禁止。那沒十二歲孩童的呢?符合法規就能裝了??還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說了算,符合法規大樓就得讓你裝?!
gojen wrote:是啊!要有十二歲孩童...(恕刪) 唉..12歲以下孩童的規定就不是法規的規定?只要符合法規..區分所有人會議憑甚麼說了算?只要符合法規規定..就是可以裝..管委會就是不能說不..防墜設施..規定得很清楚..請勿混淆..
chuenjia wrote:唉..12歲以下孩童...(恕刪) 你懂得找法條,相信你也找得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有什麼樣的權力。舉個例子好了,跟樓主的問題應沒什麼關係,但可以說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權力。大樓的停車位能不能停機車?住戶花錢買的停車位,能否停機車?停車位內停機車應沒有違反什麼法規,換言之是符合法規。但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通過決議禁止停放機車,且是有效力的。(當然通過門檻很高)跟禁止養貓狗是一樣的道理。(養貓狗不吵、不污染,也符合法規,是人民的權利,但大樓就可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來加以禁止)= = = = =你最後提的十二歲條款就是不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亂搞才訂定的。並不是符合法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不能動了。
gojen wrote:你懂得找法條,相信你...(恕刪) 不要自己扯遠了..我一開始就是指防墜設施..法規就明定,符合條件就可設置..是你自己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凌駕法規...請加油...符合法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本來就沒有權力亂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權利跟義務..相對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權利跟義務,本來就要依照法規,根本不該濫權其他的議題..請自己開討論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