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月球 wrote:簡單說,停車場全部的產權假設總共50坪,有寫明共提供5個車位好了,假設我擁有的產權是16坪,一個車位,但某A戶只有4坪產權,也有一個車位,那他能畫一個跟我等大小的車位??這樣也未免太奇怪了??? 如果您覺得很吃虧,鄰居又不肯退讓,那只有打官司一途,讓法官來判斷該如何分配停車位,或許您會得到1.5個鄰居只剩0.5個停車位也說不定。
ysc_kyy wrote:那您購屋時契約書上沒載明停車位位置嗎?買賣過幾次中古屋,契約書附件都會有停車場配置圖每個位置都有標號碼,買賣雙方還要在停車位位置上蓋章。 契約書真的沒有(因為我也想知道到底在哪阿...),所以我不知道要去哪裡調原始建設圖的位置分配...還是公所建設局有可以調?...您講的是合理的作法,但目前我們的案子就真的都沒寫的這些,的確很弔詭><...
ysc_kyy wrote:如果您覺得很吃虧,鄰居又不肯退讓,那只有打官司一途,讓法官來判斷該如何分配停車位,或許您會得到1.5個鄰居只剩0.5個停車位也說不定。 這當然是最後的招了,好吧,我就稍微說明(希望不要被鄰居看到^^),目前為何有爭議就是因為,鄰居說,當初我們買的時候可能代書弄錯或是他們跟之前屋主在大樓比例分配有問題,所以認為我們吃到它們的持分比例,因此希望我們現在無條件吐出來多的持分比例....請注意,是無條件喔,就是不用跟你買,然後我們要移轉部分的持有比例給他們。但房子是家人當初花錢買的,所有過程都合法,也都過了非常多年了,這真的只有一句話,憑甚麼??況且就算如他所言,那也是你跟前屋主之間的問題啊,我都合法購入了,沒道理要我負責吧?
漫步月球 wrote:目前為何有爭議就是因為,鄰居說,當初我們買的時候可能代書弄錯或是他們之前大樓比例分配有問題,所以我們吃到它們的持分比例,因此希望我們現在無條件吐出來多的持分比例.... 這種模糊的說法無法服人,請鄰居拿出證據來要不然可以不必管他,即使真的有問題請他去找原屋主談,您是花錢向原屋主買的,產權有問題原屋主必須負責。
漫步月球 wrote:鄰居說,當初我們買的時候可能代書弄錯或是他們跟之前屋主在大樓比例分配有問題,所以認為我們吃到它們的持分比例 如果說新屋第一次登記時還有點可能,已經再轉手過戶根本不可能發生,您購屋就只有新舊屋主雙方過戶而已,牽涉不到鄰居的持份。
ysc_kyy wrote:這種模糊的說法無法服人,請鄰居拿出證據來要不然可以不必管他,即使真的有問題請他去找原屋主談,您是花錢向原屋主買的,產權有問題原屋主必須負責。 您說的沒錯啊,正因為我們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所以他們就開始鬧阿,並且有人語帶威脅說不退還就大家慢慢看阿,當然我們現在所有對談為了自保都開始錄音了。前面說的就是它們開始出奧步,堆積物品在我們停車位旁邊...很近,大概5cm左右的間隙...無奈的是停車場並無監視器....我也不知道他們會怎樣瞎搞!所以才上來請教能如何合法的對這種行為請公務單位處理。我今天有列印公寓大樓處理辦法一份,準備拿給主委,請他協助要它們移除...不然我只能直接請市政府建管單位來處理,根據這一條,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漫步月球 wrote:感謝u大的意見,就甘...(恕刪) 不用客氣,沒甚麼只是把遇到的提供出來當時遇到也是覺得又沒甚麼...一道看不太出來的刮痕就無理取鬧..當時也問過律師說他主張我碰到,我也能主張是他自己在外面碰到律師回覆沒錯,所以他需提出證據...即便他的刮痕跟你的車子顏色一致仍需有證據,因為誰也無法保證是在那造成的~律師說這類的情形很多,常常都是無理取鬧...很多最後都是靠"黑"的解決所以建議平時就多收集證據...需要時才不會口說無憑(律師建議)家人現在都是看到對方有違反社區條例的事就拍照起來以備不時之需~~所以我才建議樓主多蒐證以自保現在的社會真的病了,不要臉天下無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