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不動就喊告
以為告人多了不起
看到下面這個我笑了
機車騎士對駕駛比中指,因為他騎在南投外環道路差點被撞上,事後還檢舉駕駛違規,但收到罰單的駕駛不甘示弱控告騎士「妨害名譽」,騎士遭到起訴。民眾認為:「中指在台灣本來就是罵人的意思。」
律師林瓊嘉解釋:「任何一個行車糾紛,如果有比中指或罵三字經的情況下,因為比中指或罵三字經,是很多人都可以聽到或看到,在法律上就構成公然侮辱。」
檢方認為,比中指就是人身攻擊有罵人含意,以「妨害名譽」罪嫌起訴騎士並聲請簡易判決,依刑法規定可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看來大家都得小心,不要因為一時火氣大,比個中指惹上官司。
300元............噗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