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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就打官司,但是樓下提出「默示的分管契約」,於是2~5樓的住戶就GG了。
意思是說:雖然2~5樓有持分,但是在當初建商賣的時候,在買賣契約書裡已經對各住戶寫明,
一樓就圍起的部分有使用權,五樓對頂樓的部分有使用權,
這在當初蓋好的時候,大家也同意並在買賣契約書上簽名了。所以要受契約的拘束。
縱使,原2~5樓的住戶把房子賣給其他人,這其他人也要受這個買賣契約的拘束。
所以樓主如果能找到原來的買賣契約,不怕撕破臉的話,就排除他人干涉吧。
另外,回復樓上的,樓主是住戶,怎麼會沒有產權的,應該是說有沒有使用權吧
只要你能找到買賣契約上有寫明一樓使用一樓前空地,五樓寫明使用頂樓權利就可。
這在高等法院有很多的判決(雖然都是判一樓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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