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才賣房子,房仲都問得清清楚楚,也有解釋,所謂現況交屋是必須將屋況都載明在一張表上面,告知新屋主實際狀況,如果有隱滿屋況,還是可以追討維修費或減房價。
那時也上網看了很多資料,有很多法律網站有解釋,重點在於新屋主在簽約或交屋前知不知道房屋的"所有"瑕疵,如果前屋主特意隱瞞漏水,一樣可以要求應有的權利。
我們因為房屋有漏水問題,所以簽約時就跟新屋主協議房價減10萬,然後合約載明後續漏水問題不再負責。
最後我聽房仲說,新屋主透過房仲介紹的師傅,花了12萬來修繕漏水(後續我就沒問了)。
成屋買賣合約中有記載「現況交屋」,但事後才發現房屋漏水,賣方可否以減價以代替修繕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