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想必這位大大沒有工程背景,這管路那麼乾淨怎麼會複雜?你拍的開關那叫減壓閥,一根水管代表的是一戶在用,這種簡單到不行的哪裡複雜了?而且公共管路的維修施工跟維修驗收本來也要經過管委會的認可,難度在哪?溜溜子 wrote:像我們社區管道間各戶(恕刪)
muzharen1440 wrote:謝謝溜溜子大的認心回應管委會認為應由用戶負責現在找到了可以參考的案例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5765333&p=5就需要那可以引用的判決書了~ 調解委員會沒有判決書喔調解若是成功只會將調解結果寫入調解書後並送交法院,使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益但這調解的過程及結果就並不一定是完全講法喔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並不一定須具備法學素養因此常見的調解方式就是以說情講理來促使雙方達成和解所以引用調解結果基本上是毫無意義的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主要是採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來作為判斷維護權責的區分而例外狀況則是 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 以及 規約另有規定參考看看 民事103年度訴字第4229號在這判決內文中講的是社區管道間廢水管老舊破裂漏水除主幹線外,連結至住戶專有部分的支線管線也同樣有破裂漏水問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管委會須將主幹道及進入住家的支線都一併修復解決漏水問題而被告管委會的主張則是主幹線修費的費用由管委會支付但支線部分因屬住戶專用所以費用應由住戶自行負擔本案例這部分的法院判決結果為原告有理由,管委會應該要負擔全部修繕費用所以從這判決可以看到雖然支線是為住戶個別使用沒錯,但因位在管道間(共用部分)內有部分與主幹線相連且支線的漏水原因也並非因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而是管線老舊所導致,因此管委會需負維護修繕的責任同理頂樓樓地板之上的管線若是管委會無法證明管線會漏水是因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因頂樓屬共用部分,所以管線的維護責任也就應是會由管委會來負責
主文只是判決管委會要負責修繕,但不是支付全額修繕費用,內文有寫到修繕費用再跟可以歸責的所有權人要,所以結論是可以歸責的還是自己出錢修,只是修可以由管委會處理,但錢還是要自己出或部分負擔"依該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可知,法律為了促進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利益,賦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修繕、管理、維護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責任,而因修繕、管理、維護所生費用,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權利義務主體之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管理委員會支付之後,再由其向應負擔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求償。"(節錄於司法院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229 號民事判決補充一下剛剛查到的,經過上訴後原判決關於命臺北市中正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看來是管委會贏了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易字第 672 號民事判決yu928 wrote:訴字第4229號
5007382 wrote: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管理委員會支付之後,再由其向應負擔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求償。(恕刪) 所以我說很多人都把「可歸責於...的事由」理解為「積極的行為」所導致的損害,卻忘記了「消極的不維護修繕」其實也算!而且,還是要回到「專有」和「共用」的定義上去區分責任歸屬。
溜溜子 wrote:像我們社區管道間各戶的供水管,這麼複雜的管路,誰放心給住戶自己維修。 所以你們社會都是管委會的人自己在修嗎??不然如果管委會是找水電來維修?如果是找水電那管委會找和住戶找差別在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