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大廈頂樓明管修繕責任歸屬(漏水非本戶)

溜溜子 wrote:
只要進入住宅私領域內,如上下樓層板中間,左右鄰居的共壁當然是住戶自己維修


那個判決的重點在「牆壁內的管線是否僅供某特定區權人使用」!
muzharen1440 wrote:
聚焦「未進入建築物」(恕刪)


重點在管線是否為某特定人專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定義區分在「使用的獨立性」及「供共同使用」。
複雜?
想必這位大大沒有工程背景,
這管路那麼乾淨怎麼會複雜?
你拍的開關那叫減壓閥,一根水管代表的是一戶在用,
這種簡單到不行的哪裡複雜了?
而且公共管路的維修施工跟維修驗收本來也要經過管委會的認可,
難度在哪?

溜溜子 wrote:
像我們社區管道間各戶(恕刪)
muzharen1440 wrote:
謝謝溜溜子大的認心回應

管委會認為應由用戶負責

現在找到了可以參考的案例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5765333&p=5

就需要那可以引用的判決書了~


調解委員會沒有判決書喔
調解若是成功只會將調解結果寫入調解書後並送交法院,使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益
但這調解的過程及結果就並不一定是完全講法喔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並不一定須具備法學素養
因此常見的調解方式就是以說情講理來促使雙方達成和解
所以引用調解結果基本上是毫無意義的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主要是採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來作為判斷維護權責的區分
而例外狀況則是 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 以及 規約另有規定

參考看看 民事103年度訴字第4229號
在這判決內文中講的是社區管道間廢水管老舊破裂漏水
除主幹線外,連結至住戶專有部分的支線管線也同樣有破裂漏水問題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管委會須將主幹道及進入住家的支線都一併修復解決漏水問題
而被告管委會的主張則是主幹線修費的費用由管委會支付
但支線部分因屬住戶專用所以費用應由住戶自行負擔
本案例這部分的法院判決結果為原告有理由,管委會應該要負擔全部修繕費用

所以從這判決可以看到
雖然支線是為住戶個別使用沒錯,但因位在管道間(共用部分)內有部分與主幹線相連
且支線的漏水原因也並非因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
而是管線老舊所導致,因此管委會需負維護修繕的責任

同理頂樓樓地板之上的管線
若是管委會無法證明管線會漏水是因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
因頂樓屬共用部分,所以管線的維護責任也就應是會由管委會來負責
主文只是判決管委會要負責修繕,但不是支付全額修繕費用,
內文有寫到修繕費用再跟可以歸責的所有權人要,
所以結論是可以歸責的還是自己出錢修,只是修可以由管委會處理,但錢還是要自己出或部分負擔

"依該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可知,法律為了促
進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利益,賦與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修繕、管理、維護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
部分之責任,而因修繕、管理、維護所生費用,則由公共基
金支付,或由權利義務主體之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
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
戶之事由所致者,管理委員會支付之後,再由其向應負擔之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求償
。"(節錄於司法院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229 號民事判決

補充一下剛剛查到的,經過上訴後原判決關於命臺北市中正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看來是管委會贏了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易字第 672 號民事判決
yu928 wrote:
訴字第4229號
5007382 wrote:
複雜?想必這位大大沒...(恕刪)

就是沒工程背景!大部分住戶也都沒有工程背景。
5007382 wrote: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管理委員會支付之後,再由其向應負擔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求償。(恕刪)


所以我說很多人都把「可歸責於...的事由」理解為「積極的行為」所導致的損害,卻忘記了「消極的不維護修繕」其實也算!

而且,還是要回到「專有」和「共用」的定義上去區分責任歸屬。
溜溜子 wrote:
像我們社區管道間各戶的供水管,這麼複雜的管路,誰放心給住戶自己維修。


所以你們社會都是管委會的人自己在修嗎??

不然如果管委會是找水電來維修?

如果是找水電

那管委會找和住戶找差別在那=-=
溜溜子 wrote:
就是沒工程背景!大部(恕刪)


有沒有XX背景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邏輯能力!
黑羽斷翼 wrote:
所以你們社會都是管委...(恕刪)

我們社區公設機電、消防、供水是簽一年保養合約,由簽約廠商負責在維修如......太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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