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個車位可容納兩部車,將來會有糾紛嗎?

還沒有到判例的程度啦,只是個判決....

lingiles wrote:
銷售小姐明白表示,
該兩個車位的權狀都一樣,無論買那一個都是12坪多的權狀。
但那比較貴的,有「機會」讓你多停一台車。


機會不代表100%,只要有1%,你就要擔心了

銷售小姐無法代表管委會

銷售小姐說的話也無法代表社區規約

銷售小姐說的話只能增加你成交的購買慾望

這種問題很制式,答案也只有一個

「不行,除非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並立約」

上次在內湖朋友家有看到一個車位是在最角落三角型的

裡面只有畫一個標準的停車格~

但那空間目測最少可以停三台車

其他車位當時好像是買125萬元~那個我是不知道他買多少~

但是我知道他要賣" 三百萬 "

重點是地下停車場還標示

本停車場只提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恕我無知~

現在都這樣嗎??
kate1003 wrote:
上次在內湖朋友家有看...(恕刪)



看來這個機會值了快200萬了。
判決書原文如下

原告在該停車位停放2輛車,雖超出83號停車格,惟未必超過其所有權登記應有部分
換算之面積,更未占用他人停車位公共空間及影響他人通行。
本件現場83號停車位所劃設停車格面積與原告18136建號應有部分換算面積不符,
被告未予測量,即指原告停車已佔用他人車位公共持分空間,認原告違反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同條例第47條之規定處罰,並令 限期於97年9
月20日前改善,核有違誤


個人也認為
本判決的重點在於 建商所劃的車位面積與權狀不符
所以無法證明該車主是否侵占公共空間
這才是法官判決的重點

如果建商劃設的車位面積符合權狀所示
該車位車主依然停放兩台車而超出格線的話
我相信原告還是會被判敗訴
一個車位停兩部車?一定會引起其他人抗議。

我是簽保證書,保證是一個車位非兩個車位。
再交兩個車位清潔費,管委會才同意停兩部車。
嘻嘻老師 wrote:
個人也認為
本判決的重點在於 建商所劃的車位面積與權狀不符
所以無法證明該車主是否侵占公共空間
這才是法官判決的重點

問題是一般停車位所有權面積一定大大於停車格面積,因為還包含通道、建物結構、畸零地等....
以平面大車位來說,權狀面積通常有10坪以上,但那個停車格2.5x6M面積大約只有4.5坪,難道每個人都可以主張使佣停車格以外空間?

若是這停車位明顯比其他停車位所有權比例大很多,那判他可以停兩部車就有道理,反之若跟其他人一樣,那就有點奇怪了.......

個人買過5次大樓預售屋,還沒遇過停車位有將停車格面積單獨標示在所有權狀的。
ysc_kyy wrote:
問題是一般停車位所有...(恕刪)

我想到一個可能,
會不會法官錯誤解讀地政資料?
一棟房子,共有部份有兩個建號
真的是一個算車位坪數,另一個算房子的公設坪數嗎?
法官似乎如此解讀


原判決文節錄如下:
"經函請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為中正地政事務所)測量,據復xxx社區停車場依
北屯段18048建號標示部註明共有部分
1.18136建號面積11176.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內含所有權部註明停車位編號:B-83,車位分配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換算面積約為20.12平方公尺),換算面積約為43.59平方公尺;
2.共有部分1837建號392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換算面積為15.72平方公尺
...
足證83號停車位現場劃設之面積15平方公尺,較原告所有權部登載之B1-83號停車位換算面積為20.12平方公
尺,不足約5.12平方公尺"

上網查了資料,好像不一定是這麼分的
http://blog.udn.com/qazqaz66666666/2610983
上述網址中的例子,其共同部份竟有三個建號
若依該網址的算法,這個判決中,車位的權力範圍20.12坪,應包括車道等共同的持份面積,而非停車格內的面積
扣除這20.12坪,其他的共用面積加總,則屬公設面積

可以幫忙解說一下,那一個才對嗎?
又為何要分這麼多個建號?
/h,n wrote:
會有問題的除非你的車...(恕刪)


/h,n大,想請教您子母車位是如何被界定?

怎樣的車位稱做子母車位?
如果每個人能夠恪守本分..少些私心..

是不是在群體生活上能夠少些摩擦和衝突呢?

但..很難..真的很難..就是有人『發起自私的行為』然後就會有人跟進效法

若管理又不當、不夠強勢..當然就『開始亂』..再變成大亂、群亂..

你..會希望在這樣的社區環境下生活嗎?
分享是快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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