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該停車位停放2輛車,雖超出83號停車格,惟未必超過其所有權登記應有部分
換算之面積,更未占用他人停車位公共空間及影響他人通行。
本件現場83號停車位所劃設停車格面積與原告18136建號應有部分換算面積不符,
被告未予測量,即指原告停車已佔用他人車位公共持分空間,認原告違反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同條例第47條之規定處罰,並令 限期於97年9
月20日前改善,核有違誤
個人也認為
本判決的重點在於 建商所劃的車位面積與權狀不符
所以無法證明該車主是否侵占公共空間
這才是法官判決的重點
如果建商劃設的車位面積符合權狀所示
該車位車主依然停放兩台車而超出格線的話
我相信原告還是會被判敗訴
ysc_kyy wrote:
問題是一般停車位所有...(恕刪)
我想到一個可能,
會不會法官錯誤解讀地政資料?
一棟房子,共有部份有兩個建號
真的是一個算車位坪數,另一個算房子的公設坪數嗎?
法官似乎如此解讀
原判決文節錄如下:
"經函請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為中正地政事務所)測量,據復xxx社區停車場依
北屯段18048建號標示部註明共有部分
1.18136建號面積11176.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內含所有權部註明停車位編號:B-83,車位分配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換算面積約為20.12平方公尺),換算面積約為43.59平方公尺;
2.共有部分1837建號392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換算面積為15.72平方公尺
...
足證83號停車位現場劃設之面積15平方公尺,較原告所有權部登載之B1-83號停車位換算面積為20.12平方公
尺,不足約5.12平方公尺"
上網查了資料,好像不一定是這麼分的
http://blog.udn.com/qazqaz66666666/2610983
上述網址中的例子,其共同部份竟有三個建號
若依該網址的算法,這個判決中,車位的權力範圍20.12坪,應包括車道等共同的持份面積,而非停車格內的面積
扣除這20.12坪,其他的共用面積加總,則屬公設面積
可以幫忙解說一下,那一個才對嗎?
又為何要分這麼多個建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