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你可以先請房東進行必要之修繕,並賠償你因此所受的損害(家具發霉損壞等),
你也可以依民法第424條終止合約,因為嚴重的發霉問題顯然會危害人體健康,
在司法實務判決上,也有因裝潢造成漏水發霉,引發的氣喘等疾病可求償的案例,
雖與本案不同,且你並未有疾病症狀,但這麼嚴重的發霉,顯然會危及人體健康。
建議你口頭跟房東好好溝通,若真不行再以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合約,並請房東返還押金。
這並不是有一些發霉狀況,是很嚴重的發霉,對一個承租人來說希望終止租約並不過份,
不知道為什麼會有人認為,承租人應該要自己改善而不能搬走,
(當然有些版友是好心提出改善的建議)
就是因為不積極主張自己的權益,才會有這些只管收租不管房客權益的房東繼續存在。
請樓主為自己的權益好好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