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c8888 wrote:
Huang君所提的都只是法條,但不合理,騎樓還是要繳稅的.騎樓雖不算容積率但建造騎樓也是要錢的,騎樓土地也是買來的.你不能只說一句你公共空間有減稅你能怎麼用我就能怎麼用...(恕刪)
法條合不合理和繳不稅無關。陽台外推,違建國稅局查到了也會加稅或徵稅。但繳了稅不表示違建變合法。
違建管理單位也不是國稅局,拆不拆由建管局處決定。如果繳稅中的違建被拆了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減
除多繳的稅負。
>騎樓還是要繳稅的.騎樓雖不算容積率但建造騎樓也是要錢的
已依使用比例減免繳稅:
房屋稅:騎樓樓地板面積全部免徵(沒有騎樓公用,但由屋主繳稅的問題)
地價稅以地上樓地板私用和公用比例徵稅:
如果建物為二樓,那麼私用和公用比為1:1,所以減徵1/2。
如果建物為三樓,那麼私用和公用比為2:1,所以減徵1/3。
以此類推,不知道那裡不合理?
至於騎樓多出的建造成本並不大,而且在建造之時即已知悉臨路建屋所需負擔的成本。
而馬路對臨路建物的好處卻又要怎麼算?
至於地是買來的,難道買地之時都不用知道該地地目是什麼?若該地建屋,不用知道法規有什麼限制嗎?
那若去買一個地目為路的地,什麼也不能蓋不能用,只能乖乖的給公眾使用,那豈不更不平?
問題是你為什麼要去買個路地受氣?為什麼要買有騎樓的房屋找麻煩?
土地也在各方面的利弊間有不同的價值(農地便宜,工業地次之,住宅較貴,商業地最貴)。
不能買了農地後再抱怨地是我的為什麼不能蓋住宅;買了住宅地抱怨為什麼不能像商業地容積率一樣高;
買了臨路土地再抱怨為什麼一定要蓋公用的騎樓(或退縮)。
利弊得失的衡量要自己衡量,划算才下手,下後離手就不要反悔。
騎樓只要不在精華閙區,違規使用確實很多,就如同違建。
我說的當然是就法論法,也沒有要違規的屋主恢復騎樓法定公用(我又不是執法單位)。
只是提醒違規的屋主以和為貴,若是和鄰居或用路人搞得不愉快。到了法院就是以法論法。
不是警察來了,說兩句安撫一下就沒事。
kfc8888 wrote:
扯陽台違建好像離題了
你不能舉一反三嗎?我是要說明繳稅和合理或合法性無關啦!
kfc8888 wrote:騎樓當然不能違建,我也說過把騎樓堵死全當自用當然不行
為什麼不行?我家附近就很多整個封閉起來當室內在用,都二三十年了,也沒怎樣啊

kfc8888 wrote:可是也不能全部公用是我一直想強調的.騎樓主有部份自主權是很多縣市政府都可接受的
請教是那一個縣市是可以接受的?
我一直強調我貼文的目的,不是要求所有屋主要撤除騎樓違規使用現況(沒動機也沒那種能耐)。
而是提醒屋主為了騎樓和騎樓外的使用和別人爭執時,要注意到騎樓使用法規。免得傷人一分自損三分。
都搞不清是我想幫樓主的騎樓問題還是你

kfc8888 wrote:.不要一直扯法條,應更接近生活才是,相信有一天若你買了騎樓你的看法就會改變了
你怎麼知道我沒有騎樓的房子?我還有一堆祖先留下來的路地,政府也不徵收就當道路一直使用。
現況就像是政府已徵地造路,只是不給我一毛錢;不,應該說政府強佔土地使用。
你要我不要一直扯法條。事實上我是被法條壓到喘不了氣:
我的私人土地,法規上稱之為既成道路。政府可以不必徵收,它就是供公眾使用的道路,不能圍不能私用。
請告訴我怎麼更接近生活,才能要回我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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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讓我們來看看有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
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明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
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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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應該可以報警拖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