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真的無法可治住宅區洗車業?

這狀況,其實從來就不是無法可管,而是有法不管。

眾所周知,洗車場看到環保稽查會停止設備,等環保稽查走了再繼續。
但噪音管制法從立法的時候就有關於拒絕、妨礙、規避檢測與鑑定的罰則。

洗車場也常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的狀況,警察到場往往勸導了事。
不過,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的行為,從立法以來就不是可以勸導的項目。

所以很多人被環保、警察推諉的理由洗腦後,都進入了誤區,以為是無法可管,而不是有法不管。
都以為政府單位一定是依法行政,從不考慮政府單位根本就不會依法行政。

因此,個人建議,從一開始就不應該相信政府、不應該相信公務員。
檢舉時以被檢舉人違規事實舉證,但蒐證時卻要預設以公務員不會依法行政的角度來蒐證!
畢竟不管對方後台多硬,到場勘查的、製作紀錄的還是這些人。
準備提告的對象應該以到場執法的公務員為優先~


我在前年提告了一批環保稽查,大多是故意拒測記載未作業、沒到場就有稽查紀錄、未作業的檢測紀錄當成作業未超標來製作公文給其他單位等等的事件。範圍除了我這地方環保局外,還有環保署的督察大隊。
經過很長時間的調查後,移送了。
現在,除了環保稽查看到要洗車了會迅速跑掉外,不會有沒到場就有記錄、未作業記載未超標的狀況。

再來,下一部份,該輪到警察了...
住家隔壁開設無人自助24H洗車場,因為檢舉、報警無數次都沒有用。
凌晨通報環保局,結果到白天稽查員才來,然後告知現場無人洗車。
市長信箱處理也是分案到環保局,然後回覆大都是查無行為。
很幸運的有一次查到,然後回覆依法處理。但我想業主月入數十萬,一點罰款根本不放在眼裡。
而報警,員警也只是到現場要洗車民眾小聲點,警察走之後還是一如往常。
現在一年多過去了,還是一樣。

這裡僅記錄一下這一年多的處理情況與結果,已將可識別資訊去除,給各位參考。
由於檢舉、報警沒有用,只好投書委員和議員等任何想得到的方式。
期間收到經濟部商業司的回覆:
(那陣子可能因為投書不少立法委員,新聞倒是蠻多曝光,只是焦點都是說娃娃機太過氾濫)

X先生,您好:
有關立法委員XXX國會辦公室函轉台端陳情訂定全國無人商店管理規範一事,查目前無人商店型態多樣,有夾娃娃店、自助洗衣店、自助洗車場、自助加水站、無人超商、全自助無人旅館等等,經營前皆須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我國法制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依法登記後之經營行為涉及使用分區、建管、消防、環保、觀光、警政、衛生、教育等,應符合各該行為法令之規定。又部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針對特定行業訂有特定的管理規定,例如臺北巿「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辦法,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彰化縣、嘉義縣、新竹市、新竹縣、屏東縣、雲林縣等9縣市訂有「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據上,無人商店型態多樣,所涉經營行為尚非由單一法規所能涵蓋。
經濟部 敬復

意思是中央管不了地方這麼多,一切需要地方自己處理。
後來回到地方單位陳情,得到台中都發局回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本府申訴本市XXX於住宅區作自助洗車業疑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一案,本府都市發展局答覆如下: 

有關您申訴本市XXXX於住宅區作自助洗車業,疑涉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一案,經查陳情位置應屬XX都市計畫住宅區;依經濟部商業司105年2月26日經商六字第10500529810號函函釋內容(略以):「…『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之定義內容為:從事JA01010至JA01040細類外其他汽車服務業,如汽車清洗、…等行業。…至於『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項下定義之『汽車清洗』,係指主要從事汽車清洗、打蠟作業。」,又依前開計畫之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規定,「住宅區」並無規定不得作為汽車服務業(汽車清洗)使用,此先予敘明。 
另有關您表示「自助洗車業者因抽水馬達與風槍等洗車噪音嚴重擾民等」意見,涉本案是否違反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管制,仍須視現場查緝情形由權管單位(環保局等)判定。 

完善的居住空間,需要本市全體市民共同維護,感謝您對市政的積極參與及關心,如您對上述答覆尚有疑問,歡迎電洽或親洽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竭誠為您服務。(04-22289111轉65301~4)

承辦單位附件:無附件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

承辦人:XXX

連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XXX

所以台中目前沒有規定住宅區不能做自助洗車,其他縣市可能要看各縣市規定。
然後噪音問題一樣回到環保局。

後來參考前面幾樓的回覆,從污水排放下手。
拍了照,錄了影片做公害陳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覆:
污染者名稱: XX自助洗車場  受理日期: XXX  案件編號: XXX -000
污染者地點: XXX 辦理單位: 臺中市
陳情項目: 水污染_廢水排放   
陳情污染時段:水污染_廢水排放

處理情形: 查無污染或其他違規情形或改善完成
1.依旨述地點前往稽查,係屬自助洗車場。 2.稽查時作業中現場未有車輛洗車,另勘查洗車區域設有導入溝,未發現有水污染溝渠情事。 3.本局向業者妥善防範並法令宣導。 4.拍照。 5.爾後再有環境污染情事,請速撥報案專線0800-066666或22291747,提供污染地址,名稱及臺端聯絡電話,本局將儘速派員前往及回覆臺端處理結果。


泡沫水都流到路邊了,
結果神回覆因為沒有人洗車,所以沒有發現。
天真的以為再撥打報案專線有用?但事實還是跟這回覆相同:『沒有發現』。

冷靜後想想,應該要依法有據再來處理,後來找到一則法條:
https://www.epb.taichung.gov.tw/media/290428/81311014771.pdf
『依據107年1月29日中市環空字第1070008671號公告與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明訂台中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餐飲、洗車、洗染、印刷等商業行為。』

所以24H自助洗車已經是違法了,根據公告與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點後到隔天早上八點是不能除事洗車的商業行為。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於是我再次依法陳情,得到回覆如下:
案件編號:XXX
府收文號:XXX
來信內容:依據107年1月29日中市環空字第1070008671號公告與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明訂台中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餐飲、洗車、洗染、印刷等商業行為。經查該『鬥陣自助洗車場』業者違反本公告,從事24小時營業行為,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
親愛的市民您好,有關您向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反映的事項,經本府權責機關處理情形如下:


承辦單位: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大隊
答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感謝您對環境事務的關切,有關您陳情臺中市XXX自助洗車業者24小時營業,已違反臺中市噪音管制區禁止從事妨礙安寧之時間行為一案 (列管號碼: XXX),本局辦理情形如下:本局分別於XX年X月XX日XX時、X月XX日XX時派員前往稽查,現場從事自助洗車場,倘查獲違規事項將依規辦理;另查本107年1月29日中市環空字第1070008671號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使用動力機械…行為,上揭公告之禁止行為僅規範使用動力機械之行為。 
您關心環境品質的熱忱,值得肯定與敬佩,倘若有發現公害污染案件,竭誠歡迎您直撥本局報案專線(04-22291747),共同遏止違規行為。 
承關心環保問題,謹申謝忱,並祝身體健康,順心如意。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敬上 

恩,抓到了然後依規辦理。所以又回到了之前的無窮迴圈。有民眾檢舉,抓到才罰。
另外環保局的回覆也是神回覆:「上揭公告之禁止行為僅規範使用動力機械之行為」。

依造環保署的『動力機械』定義如下: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3款所稱之「動力機械」係指機械原動機本身、被機械原動機推動才能做事的作業機或由機械原動機和作業機之兩者相連能夠獨立作功的總和性機械。

難道去自助洗車場洗車可以不靠動力機械設備洗車,然後水就會自己噴出高壓?吹風機自己就會吹強風?雖然名為自助洗車,但係指行為自助,洗車過程仍然需要靠加壓馬達沖出水柱、吹風機也是靠壓縮機推動大氣流吹乾車體等,這些作業都是要靠動力機械完成。

後來投書給議員,議員回覆:
您好,不好意思讓您久等
此案已再交由環保局處理與約束
但願能改善
如有不周請再聯繫
謝謝。

後來就遇到大選,如今過年。
隔壁洗車場生意興隆,全天無休。
大半夜洗車人潮絡繹不絕,卻苦了周邊居民。

現在換了市長,會再投書一次市長信箱。
還是無效的話,只好走法院途徑解決,但就是需要長時間奮戰。
我想這也是一般市井小民比較無能為力的地方。

******* wrote:
現在換了市長,會再投書一次市長信箱。
還是無效的話,只好走法院途徑解決,但就是需要長時間奮戰。
我想這也是一般市井小民比較無能為力的地方。


就算換了市長,環保局一樣是那些人,狀況不會變。
至於到了法院嘛~你一定會看到更扯的事件出現!

不用信我,遇到了自然會體會。
不管是營業噪音、鄰居噪音問題在台灣真的無解
以前我也為了噪音問題天天報警、找環保局,最後還是自己搬家比較快
現在住處附近剛好也有一家洗車場,距離稍微遠一點加上氣密窗就還可以接受


這個新聞參考看看,苦主檢舉了200次還打官司,但還是拿洗車場沒皮條
---------------------------------

洗車場擾清夢 部落客藍玉一審獲賠二審敗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41029/419287.htm


再附上苦主當年的主張
...........................................

(前略)

我先講「為什麼可以求償」
因為根據92年最高法院台上164號判決: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
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以你只要向法官證明「製造噪音的人真的很吵」就行了
因為「很吵」有點籠統,所以我大概明確的說一下「何謂很吵」,簡單的來說
1、如果是在凌晨時段的噪音,就是真的很吵,凌晨時段為2300~0700
2、如果你跟他講請他改進,他一直不改進,那就是真的只有法院可以解決這件事

我可以順便說明一下「除了法庭之外,市政府根本束手無策」
1、環保局
你可能會說「環保局不是會罰噪音嗎???」
可是事實上環保局的法令對洗車場而言形同虛設,怎麼說呢???
一、環保局雖然是24小時稽查,但是接到報案到稽查員趕到事發地已經至少過了30分鐘了,又或者有時候我凌晨檢舉,稽查員隔天中午才到
稽查員到的時候,車子早就洗完了,是要稽查什麼???
二、稽查員的測量方式是「周界外一公尺量、量兩分鐘,兩分鐘平均超標才超標」,簡單來說就是「稽查員站在你家門口、當著你的面量給你看、量兩分鐘超標才超標」,所以你只要看到門口有人在量,你就先不要洗等他量完再洗就行了
環保局的法令就是這樣,環保局只能量那種工廠而已,像這種洗車場根本就量不到
講真的,在這種法令之下,還有洗車場被量到的話,那個洗車場真的連白癡也不如

2、工務局拆除隊
華克洗車是個違建,照理來說應該要拆除
但是呢,新北市拆除分四個等級
1、正在蓋的違建,a類
2、危害到他人安全的違建,b類
3、配合公共建設拆除的違建,c類
4、剩下的都是d類
根據工務局的說法「新北市幅緣廣闊,所以一時無法拆掉」
過多久才會拆??? 我曾經私下問一個工務局的大概多久會拆
十年吧

3、城鄉局
根據都市計劃法,土地分成「工業區、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
華克洗車是公園用地,不要說不能從事商業行為,連「蓋住宅」也不行,華克洗車瘋狂在「公園用地」上洗車,照理來說要開罰6萬,但城鄉局也罰不了,為什麼呢???
因為根據「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規」:
如果違反土地使用,就要罰6萬
但是如果違反土地使用,同時也是個違建,那就要等違建拆除再罰6萬
違建拆除要過多久??? 上面講過了,要10年
對就是說「如果你在一個不是違建的地方洗車,要罰六萬 ; 可是如果你在一個違建洗車,那就要等十年之後違建拆掉才罰六萬」
你可能會覺得「這是哪個弱智寫的法令」,但法令真的是這樣

反正新北市政府沒用啦
還有只有法院比較有用
bleuekey wrote:
不管是營業噪音、鄰...(恕刪)


藍玉的華克洗車場案件我有跟,有看過他所提的部分錄影蒐證檔。
其中有一個是法院要環保局去鑑定的現場錄影,沒有空氣噴槍的聲音也在那鑑定。
再看記者去華克洗車場拍風槍使用狀況,可以看到使用的是鼎竹可調式風槍。沒什麼特別的,不過就是一兩秒就可以關閉噴嘴口,怎麼壓都不會有風噴出來而已~

能不能拒絕、妨礙、規避噪音檢測?依噪音管制法第19條是不可以的!再依噪音管制法第31條規定,可處三千到三萬。
那實際上是不是能拒絕、妨礙、規避噪音檢測?我說可以,而且環保局會配合。
不用信我,自己把蒐證目標從噪音源移轉到環保局到場執法現況,然後自己體會看看。
******* wrote:
依造環保署的『動力機械』定義如下...(恕刪)

雖然你不需要,但還是幫你補充說明。
噴槍類,不管是空氣噴槍還是高壓水槍,均是透過電能引導壓縮機,用電力轉化出超過1大氣壓力的動力,將空氣、水、泡沫送出。
這些能量可以轉換的事情,在國中都會教,但那些文科考試出身的都不會記得電力還可以轉換成其他動力,這就是現實

那我們這群被洗車場干擾到受不了的人是不是異常?
這你們一定要相信我一次,這真的不是異常!!!我們,反而是聽力正常的那一群!

光噴乾用的空氣噴槍,在廿年前,就已經是勞安系列法規與研究裡(現在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系列)的特別危害作業場所主要噪音源!這設備在研究中被特別標註能量集中在高頻!只是在各行業的用詞不同,如高壓空氣吹管等
會成為特別危害作業場所主要噪音源,就只是作業音量會超過85dba而已~在勞安法規裡的違規程度,還要計入曝露時間。
但這特別危害作業場所主要噪音源,讓環保局來檢測,竟然都會是全時段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目前住宅區管制標準日間57dba、晚間52dba、夜間47dba;日間07-19時、晚間19-22時、夜間22-07時。)

自由音場(無聲反射物)的狀況下,聲音衰竭跟距離的平方成反比,衰减量=20log(r1/r2)
(詳見工作表的最後一個聲音公式工作頁: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JsQrYJmFkoo0CtO_BOFn8gz8QRUkrNhBnCR0mZM9xLg/edit#gid=190443372)

這裡面沒有貓膩?誰信?


幾個月前我已經有發律師函給業者,
他們也不理不睬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 『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
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 、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 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接下來從分貝數下手,首先先去查查自己住的地方是哪一類噪音管制區

再來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八條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
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依噪音管制標準第10條_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值依規定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再降低五分貝。

學校、醫院、圖書館周界50公尺是屬於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其他大概都算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第四類是工業區。



依噪音管制標準"第五條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20 Hz至200 Hz--- ---20 Hz至20 kHz
------------------日間 晚間 夜間 ------- 日間 晚間 夜間
----------第一類 32  32  27  ------- 55  50  40
----------第二類 37  32  27  ------- 57  52  47
----------第三類 37  37  32  ------- 67  57  52
----------第四類 40  40  35  ------- 80  70  65

要告的話引用相關法條如下,法條詳細可以去GOOGLE
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安寧的權利,所以
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 793 條(這條用來排除侵害,詳情google)

民法第 184 條
明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兩條用來請求精神賠償

以上供參考

就修法把汽車美容列入禁止在住宅區營業的項目就好,這種事情還要民眾自己蒐證提告,真的是無能政府

目前很想寄訴狀,接下來就是一連串的法律程序,傳票→看要不要調解→不調解上法院

******* wrote:
請問樓主後來解決了嗎(恕刪)

我也遇到相同的問題,警察和環保局互踢皮球,真的沒輒!
steep2012 wrote:
不知道樓主能不能把後(恕刪)


我也遇到一樣的問題,檢舉了兩年,徒勞無功!對面的洗車場機絲頭一堆,從噴引擎室開始到水槍、噴泡沫、噴水蠟、風槍!環保局來了,他們就停工,寧願用水管慢慢灑水跟你耗時間!也常使用打蠟機具,沒做任何隔離!環保局說,過22:00還使用機具,可由警察機關開罰;打給警察局,某警察回覆他們沒那們大的權限!就這樣來來去去,沒得安寧日子!如有大大們有其他方法,希望能提供,盼之
frenchsuite0811 wrote:
我也遇到一樣的問題,(恕刪)


您好,我是樓主
你可以查查該處是否為違章建築

加上違章 雙管齊下,還有有的縣市規定在住宅區中午12點~下午兩點也不能使用動力機械
看你所在的縣市是否有此類規定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