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溜子 wrote:我們社區公設機電、消防、供水是簽一年保養合約,由簽約廠商負責在維修如......太古。 所以是不是住戶或管委會維修差在那??一樣是找外面的廠商維修..管委會找的就保證一定不出問題??原PO只是想找個理由把錢推給管委會去出反正不是他要的理由回在多也沒有意義因為他要的答案只有一個
我比較好奇的是甚麼叫做未進入建築物?未進入建築物我想到的只有水電瓦斯公司的公管要進到建物之前(公表前),社區的排水管要接到汙水下水道,有甚麼是未進入建築物的管線有例子嗎?還是指沒有藏到混泥土裡面的都算?如果是指第一種,那些本來就是共用的看是由水電瓦斯公司處理,還是社區公館由管委會處理,表前表後的劃分你可以看水電瓦斯公司提供的合約,也都明文寫出責任區分的點在錶前跟錶後,怎麼換到社區內就都是管委會要負責了?muzharen1440 wrote:也有說未進入建築物都屬公用管線
5007382 wrote:主文只是判決管委會要(恕刪) 你所講的第十條第二項法官只是列出法規並講述其條文的精神法官認為有理由的部分應該要從[查]這各自開始(查系爭管道間....)第1點的後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負修繕、管理、維護之責(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第15條前段亦有明文,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在這部分法官看的只有第10條第2項前段,也就是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此外判決文中也可以看到管委會的訴求也是同意要修繕只是管委會希望共用管線費用歸管委會支付,往住家的管線應由住戶承擔若真如你說的法管是認為應由管理委員會支付之後,再由其向應負擔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求償那不正是管委會所期望的訴求嗎為何此部分還是判管委會敗訴呢??而105年672 號民事判決雖然是管委會勝利了但只能說是管委會技巧性地獲勝管委會這次不訴求往住戶家的管線維修費用須由住戶承擔而是改訴求這個整體的修繕費用金額龐大,總費用歸屬於重大修繕這個論述也被法院所接受同意了因為只要列屬於社區的重大修繕,就必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後才可執行在未經區分所有人大會同意的狀況下管委會就無權動用社區共用基金來進行修繕基本上就只是因為少了這條程序才導致管委會上訴成功只是感覺這一勝對社區沒什麼意義?打算用拖延時間讓住戶受不了願意自負修繕但社區的問題並沒有消失,官司結束了問題還是一樣要處理的
你看清楚,這個判決並沒有提到費用的問題,原告要求的只是全線更換,法官也同意應該全線更換,我講的是法官是依第十條第二項所做的判決,認同應該由管委會全線更換,他也附註責任可歸屬的話管委會可以跟他要求費用,這種判決並沒有說管委會要負全責好嗎?yu928 wrote:你所講的第十條第二項(恕刪)
電光老騎士 wrote:有人提到「責任分界點」了! 常見啦過水公司的總錶後..到用戶分錶前...是管委會而過了用戶分錶後..是用戶的責任區一般常見的建築物說法是指進入建築物本體後就算了旦這答案原PO不會接受的他要的是想辦法把錢推給管委會出的辦法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