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nawu wrote:房子有點髒,房東也沒有要請人清潔的意思(客廳布沙發非常髒都要我們自行處理)...房子位在次高樓,正上方剛好是頂樓大坪數的露台花園…. 看屋時覺得髒,房東不處理,照理來說這樣就不能租了,之後發現壁癌和牆壁發霉,這些都是房東要處理好的才對,還有樓上是公共空間,怕天花板會有噪音影響生活,個人認為另外再找房子,看房東是否願意退還押金,法律上若要不回,就當作花錢消災,生活上有失必有得,目前就以先找到適合的房子為主。
這應該是發霉不算壁癌吧而且壁癌房東也處理了至於怎麼處裡有沒有處理好就天知道了當然想必也就是刮一刮塗一塗吧新店本來就算是潮濕的地方要嘛不要選擇新店不然自己要有心理準備看房子的時候自己就要多注意吧我對新店房租行情不理解但朋友剛租台北市全新電梯大樓全新裝潢三房二廳含車位也就比你貴1000元而已你真的擔心,就押金認賠一個月去租別的房子下次看房子要多注意許多眉眉角角囉至少你還能慶幸你是租的不是買的要是買的就........
若可以與房東協調退租,就換其他物件吧這樣的房子住久,感覺對身體會有很大影響若真的無法更換就盡可能地找出房子所有缺失因租約到期,還屋要恢復原狀若沒有提前反映給房東跟防患到時可能爭議會更多且也要先與房東談好後續各項物品修繕的責任歸屬
租得起5萬5的 智商是這樣的 都不先看下屋況 就敢租第 424 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第 429 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第 430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第 437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付得起5萬5的有錢人 招都給你了 別再想省律師錢了這世界真的是不公平 這種 付得起5萬5的有錢人 智商竟不如我這窮鬼低能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