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ersky0 wrote:像這種私人停車位管委會說禁止停放機車腳踏車是否合法?...(恕刪) 因為那些應該是非屬用途的『雜物』依消防法規那是禁止放在避難空間的而我們的停車場通常屬於避難用途的公設回樓主問題,我也贊成就停放在中間....我自己就是,不過不是要擋誰 (社區屬於停車位過多型)而是懶得對準調整如果已經被佔用了,第一次留個紙條告知『請勿停車』第二次就把車子擋住他逼他見面了(看是要談承租還是怎樣的)因為我們都有付錢維持專用權 (面積是持分的,但是位置是可以設定專用權的)
之前我家的車位也遇到同樣的事...我們社區是會在車位上方掛上車主的車牌號碼哦,所以亂停的馬上就會被抓包,但我們社區有多的車位,可供外面訪客暫停,只要和管理員說一聲就可以停車了,結果還是有人偷懶存著僥倖的心理,覬覦我們家車位離他家電梯口較近,就趁我們有一陣子沒有回去住的時候,緊跟在住在社區內親友的車後,偷渡進我們社區的停車場內,把車停在我的車位上,結果好死不死,第二天我們回去,被我發現了...我第一時間就拍照存證,然後拿著手機去找管理員移車,之後他就沒臉再偷停了...
停車場的「通道」列為避難空間禁止堆放雜物是合理的。但是把停車位列為避難空間就不合理。總不能將來有車要停時就沒有避難空間。chshen wrote:因為那些應該是非屬用途的『雜物』依消防法規那是禁止放在避難空間的而我們的停車場通常屬於避難用途的公設
如果樓主在開完管委會後仍不放心管委會做事的話,乾脆就自力救濟,於一張白紙上登載告知,不必寫上姓名,也不必寫上樓別地址.只須寫上車位編號,車位鎖使用生效日期,委婉的"敬告"全棟住戶言語,簡略的管委會提案內容等(但需註明所告知的管委會委員).反正人家爛了嘛!若不放心,拿去法公證處公證後影印附本至布告欄貼上,停車位也補上一張.若是要仿照其他大大建議(如報警,拖吊),也請一併書寫並公證.然後將貼上之公告拍照片.這樣您已善盡告知義務了.若有其他法律先進發現小弟書寫有誤,也煩請指正,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