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規定汽車格限停一部汽車和一部機車

管理良善的社區對房價有幫助,只要對社區整體是好的,應該給予支持,我覺得你們管委會做事情只做一半,首先停車格本應停放汽機車使用,對於堆放廢棄者應勸告,勸告不聽者取消車為使用權,讓其他有停車需求者來承租才是王道,堆放廢棄物凸顯住戶水準低落,有礙觀瞻,降低房價,再者哪天給你放個棺材在那邊,那才夠瞎,我們社區規定專區專用,機車只能停機車格,汽車停汽車格,讓你參考一下,,,,,,
要住社區就要遵守規範
不然請自行買地自建愛怎樣放就怎樣放
能一個車格放車子跟摩托車已經很通容了
不然大家買一個車位乾脆把他當儲藏區
這才是坑人吧!
到最後停車場變成垃圾場這也是你願意看見的景象嗎?
且若不規定大家硬塞.反正不超過車格沒關係
但想想若硬塞造成物體突然倒下
正好有人車經過而受傷.我想你也不願見到

會有此規定表示已經沒有秩序可言
不要都扯到管委會為了賺錢
沒有證據隨便誣衊
基本上管委會算不錯了
還願意管理
怎麼做誰都會有意見
這也是全體住戶開會表決的吧!
除非管委自行決定.目的就有待質疑


shellpig wrote:
原po把個人自由無限上綱囉~
是你的東西就可以自己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其實是非常大的錯誤
因為自由的前提是不影響他人之自由
而你想怎樣就怎樣肯定是會影響到其他人的(當然自己可能覺得沒事)


舉凡一個團體一定有些規範
因為要是沒有這些規範大家一定都亂來
就好像很多學校上學要穿制服
服裝的規定其實乍聽之下已經違反人身自由了
但為什麼學校還是可以這麼做?
就是因為國家政府有把訂定這規範的權力下放給一些組織團體


非常認同!
台灣人對於自由的認定往往搞不清楚
自以為是個人的財產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

社區住戶裡又不是只有你一戶,怎麼能想怎麼做別人管不著的態度
即然管委會決議,所有住戶就必須照決議去做

台北大多的車位只能停一台汽車,機車是不許停,更不能放其它物品
假如你對這個決議有議異,應該對管委會提出議異才對
不是一股腦就認定自己的財產為何要聽別人的規定

在歐美加拿大城巿住戶規定更是嚴苛,房子裝修需提出裝修計畫之外還需全住戶同意才可
有的大樓甚至規定不准裝窗簾,只為了大樓外觀看起來整齊
在上海有些社區規定房子租金限制,租金不得低於決議價格,為的是居住品質及房巿價格
不管住戶俱有什麼樣的身份地位一樣要照規定

聽到這你還會覺得你的權利不受到尊重嗎?
歐美對於法的觀念教育比較成熟,台灣還需加油
法官會這樣判
是因為管委會並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通過就執行
一般管委會執行本來就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通過
而不是這樣判表示以後管委會不能管
管委會只是代大家執行規約
所以一定要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通過才能執行
不然不具有效律
loyohone wrote:
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 ...(恕刪)

allanchou wrote:
法官會這樣判是因為管...(恕刪)


+1

我當管委會主委時也曾研究過這個問題,,,
重點是管委會規條,有否經過住戶大會通過,
同時還要送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你所在的管委會皆依法成立,
那你別忙了,你告不成的...

rocco1118 wrote:
我社區管委會最近發出...(恕刪)


300好貴喔!!
我們才100元
我們原則上不要超線都還好!!!
未買車前..我放四台鐵馬!!
聽樓主的描述應該當時根本就沒參加住戶會議吧?
不然怎麼會都決議了才知道
如果有意見應該在通過前就表達反對意見大家投票不是嗎?
今天你覺得你沒妨礙別人那是你只站在自己立場
說不定其他住戶覺得地下室車輛太多、太複雜...等
你有想過嗎?


版主你就告吧!
記得回來分享結果,好讓其他社區能有個實例與經驗!
請問你所謂的格子內是只停車格還是包含寫數字的地方
我之前住的大樓沒有任何規定
有的住戶就車格內停一台車,旁邊數字的地方再給你停兩台機車
旁邊的人停個車還要擔心會不會擦撞到機車= =
我們社區剛成立,第一屆就通過汽車格禁放機車,但汽車位是專用排除它人干涉
管委會到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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