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zjulia wrote:
蠻有趣的大把台灣人羡...(恕刪)
你說出我要說的意思了

只是我懶得打字
ethanp wrote:
google "管委會 & 禁止養狗"你會看到一堆文章,至於結果如何,那就看大家怎麼喬了。看一下營建署的回應。住戶規約通過即可/大樓禁養寵物 管委會可限制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13/today-life9.htm"...營建署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要限制住戶飼養動物,必須以規約定之;規約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達成決議的門檻非常高,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戶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過。一旦規約依法通過,則具有非常高的約束力,甚至優於民法的適用。營建署指出,飼養寵物是一種行為,與使用、收益、處分不一樣,養寵物可能因髒亂、噪音、氣味等問題,干擾到其他住戶,才授權給所有住戶決定是否能夠在大樓內養寵物。營建署坦承,規約雖會侵犯部分住戶的權利,但既然是共同生活的環境,又是多數人的決定,少數人可能因此得有所犧牲。..."若不同意,只剩一條路: 上法院和管委會打官司。...(恕刪)
龍紋身 wrote:
你放心,營建署的意見一點都不能拘束法院。倘若以營建署之邏輯,「飼養寵物是一種行為,與使用、收益、處分不一樣...才授權給所有住戶決定...」,則上開很多樓友提到的:限定社區住戶使用之汽車種類品牌、限制社區住戶煮飯開伙時間、限制社區住戶近出時間為9-21點、限制社區住戶裝設KTV、限制社區住戶年所得需高於新台幣300萬元等等行為,亦均是「與使用、收益、處分不一樣」,則依營建署之見解,這種規約也能執行,那不就亂套了。至於所謂的「一旦規約依法通過,則具有非常高的約束力,甚至優於民法的適用」就更是可笑,把規約當成憲法嗎?
當然,我也沒說我的見解就一定正確,就能拘束各法院,畢竟目前並無任何「禁養寵物」之規約是否有效而打到法院來。但就像我一開始說的,總是要敦親睦鄰,故先與管委會及其他住戶溝通一下,真不行,就不用管它了。我倒很想看看管委會如何執行該規約?管委會提告後,真能勝訴而強制執行?...........
龍紋身 wrote:
.....附帶一提,倘若真有訴訟,該規約是否有效,當然是一個最重要的爭點。但我可以先提一個小小爭點,供日後有訴訟者參考,請問管委會如何證明被告住戶有養寵物?1.錄影?朋友帶來找我的,不行嗎?2.管理員目擊?就說了,那幾天或幾月,剛好有朋友帶來借住或拜訪,我又沒養。3.晶片?又不是每種寵物都有晶片,又縱有晶片,所有人又不見得登記為該住戶。所以,所謂「禁養寵物」這個規約,本身就有其不明確性?更不用提到限制人民之自由,豈能僅以住戶規約訂之?
ethanp wrote:
就如同我們兩個人合夥投資買了一塊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