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突然禁止養狗,我的狗怎麼辦?


nzjulia wrote:
蠻有趣的大把台灣人羡...(恕刪)


你說出我要說的意思了

只是我懶得打字
狗真的很臭,搭貨梯比較好吧

那個社區禁養小孩?好像很讚,我討厭小孩
01網友果然素質好,以年來計算的話
一隻神經質的狗可以吠多久
小孩會不受控制的哭鬧又有多久

我想大部分住戶不是討厭狗
真正討厭的是沒公德心的主人
再加上台灣對於飼主的規範也未有
飼主可以無所顧忌地任意棄養
造成流浪狗一堆,再上媒體陳情狗多可憐
目的是增加預算,不是從源頭開始控管...

有點扯太遠,個人認為
改變從自身開始,牛頭不對馬嘴的亂扯一通
只會讓人更反感

對了我家也有養狗,幾乎天天刷牙洗澡的
我的經驗,樓上的狗狗很乖,很可愛,不會亂吠叫,主人都每天認真的帶它們
出外去溜溜解大小

問題來了,晚上深夜主人睡著了,狗狗不睡自己在玩球,玩玩具,玩鍊子,跳
來跳去的,主人依然睡他的,,,,,樓下的住戶,你想想深夜噪音,你受得了嘛
明天一大早又要上早班,

重複發文,自刪!重複發文,自刪!重複發文,自刪!

ethanp wrote:
google "管委會 & 禁止養狗"你會看到一堆文章,至於結果如何,那就看大家怎麼喬了。看一下營建署的回應。住戶規約通過即可/大樓禁養寵物 管委會可限制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13/today-life9.htm"...營建署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要限制住戶飼養動物,必須以規約定之;規約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達成決議的門檻非常高,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戶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過。一旦規約依法通過,則具有非常高的約束力,甚至優於民法的適用。營建署指出,飼養寵物是一種行為,與使用、收益、處分不一樣,養寵物可能因髒亂、噪音、氣味等問題,干擾到其他住戶,才授權給所有住戶決定是否能夠在大樓內養寵物。營建署坦承,規約雖會侵犯部分住戶的權利,但既然是共同生活的環境,又是多數人的決定,少數人可能因此得有所犧牲。..."若不同意,只剩一條路: 上法院和管委會打官司。...(恕刪)


你放心,營建署的意見一點都不能拘束法院。倘若以營建署之邏輯,「飼養寵物是一種行為,與使用、收益、處分不一樣...才授權給所有住戶決定...」,則上開很多樓友提到的:限定社區住戶使用之汽車種類品牌、限制社區住戶煮飯開伙時間、限制社區住戶近出時間為9-21點、限制社區住戶裝設KTV、限制社區住戶年所得需高於新台幣300萬元等等行為,亦均是「與使用、收益、處分不一樣」,則依營建署之見解,這種規約也能執行,那不就亂套了。至於所謂的「一旦規約依法通過,則具有非常高的約束力,甚至優於民法的適用」就更是可笑,把規約當成憲法嗎?
當然,我也沒說我的見解就一定正確,就能拘束各法院,畢竟目前並無任何「禁養寵物」之規約是否有效而打到法院來。但就像我一開始說的,總是要敦親睦鄰,故先與管委會及其他住戶溝通一下,真不行,就不用管它了。我倒很想看看管委會如何執行該規約?管委會提告後,真能勝訴而強制執行?
附帶一提,倘若真有訴訟,該規約是否有效,當然是一個最重要的爭點。但我可以先提一個小小爭點,供日後有訴訟者參考,請問管委會如何證明被告住戶有養寵物?1.錄影?朋友帶來找我的,不行嗎?2.管理員目擊?就說了,那幾天或幾月,剛好有朋友帶來借住或拜訪,我又沒養。3.晶片?又不是每種寵物都有晶片,又縱有晶片,所有人又不見得登記為該住戶。所以,所謂「禁養寵物」這個規約,本身就有其不明確性?更不用提到限制人民之自由,豈能僅以住戶規約訂之?

best6888 wrote:
我的素質的確很差

你不用擔心.......(恕刪)



你怎差那是你家的事,

但別把全台灣人扯進來陪伴你......
龍紋身 wrote:
你放心,營建署的意見一點都不能拘束法院。倘若以營建署之邏輯,「飼養寵物是一種行為,與使用、收益、處分不一樣...才授權給所有住戶決定...」,則上開很多樓友提到的:限定社區住戶使用之汽車種類品牌、限制社區住戶煮飯開伙時間、限制社區住戶近出時間為9-21點、限制社區住戶裝設KTV、限制社區住戶年所得需高於新台幣300萬元等等行為,亦均是「與使用、收益、處分不一樣」,則依營建署之見解,這種規約也能執行,那不就亂套了。至於所謂的「一旦規約依法通過,則具有非常高的約束力,甚至優於民法的適用」就更是可笑,把規約當成憲法嗎?
當然,我也沒說我的見解就一定正確,就能拘束各法院,畢竟目前並無任何「禁養寵物」之規約是否有效而打到法院來。但就像我一開始說的,總是要敦親睦鄰,故先與管委會及其他住戶溝通一下,真不行,就不用管它了。我倒很想看看管委會如何執行該規約?管委會提告後,真能勝訴而強制執行?...........

我想你弄錯了。

所謂的「一旦規約依法通過,則具有非常高的約束力,甚至優於民法的適用」是營建署說的,有什麼疑問,請向營建署抗議。

我個人的看法: 一個社區定了規約,大家共同遵守,就如同我們兩個人合夥投資買了一塊地,這地若要賣,應該是我們兩個人商議好才可賣,沒有我自己偷偷拿去賣的道理。
假如我私下拿買方的回扣把地賤賣,你覺得可以接受嗎?

今天管委會透過合法程序完成規約,法院自當尊重這一群人的權益。

目前為止,只要管委會拿的出定規約之合法程序內容出來,法院沒有判敗訴的空間。
我所知道的是有管委會依規約把一樓餐廳趕走,也有把酒醉的住戶強制驅離。
大家自己google新聞, 我懶得再po。
這些都是管委會依法處理的結果,法院依照管委會的文件審理所做的判決。

我做過管委會主委,不知你是否做過?


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龍紋身 wrote:
.....附帶一提,倘若真有訴訟,該規約是否有效,當然是一個最重要的爭點。但我可以先提一個小小爭點,供日後有訴訟者參考,請問管委會如何證明被告住戶有養寵物?1.錄影?朋友帶來找我的,不行嗎?2.管理員目擊?就說了,那幾天或幾月,剛好有朋友帶來借住或拜訪,我又沒養。3.晶片?又不是每種寵物都有晶片,又縱有晶片,所有人又不見得登記為該住戶。所以,所謂「禁養寵物」這個規約,本身就有其不明確性?更不用提到限制人民之自由,豈能僅以住戶規約訂之?


你所說的,有人刻意耍詐,我前面已講過,管委會一旦管不動這些亂來的人,那麼那些權益受損的人就會以毒狗的方式替自己討回公道,毒狗的新聞,大家自己google, 我懶得再po。

我反對毒狗,但是有人要毒狗,我沒意見,也阻止不了。
有人耍詐,自然有人玩狠。

ethanp wrote:
就如同我們兩個人合夥投資買了一塊地...(恕刪)


我想最大的問題在於~如果你們只是買了臨近的兩塊地呢?你可以去管另一個人要賣地嗎?
假使今天有個住戶養了條狗~~天生就啞巴不會叫~也從來不帶出門~請問這樣你去告他告的過嗎?
社區本來就是特殊的集合,某些部份是私有、獨立產權,某些部份是公有共同決議,不然只要表決就可以通過的話,那我是不是買下一半的戶數,就可以表決把另一半的人趕出去....

當然每個人道德觀念不一樣~~今天反對的人也並不是全都支持養狗的,說實在的,有沒有條例,都沒人喜歡沒道德的狗主人,只是單就個人的權益跟法規來看~~實在社區定這個條例不太可能告的過"很注意控制自已狗狗"的飼主

我實在是懶得和完全搞不清楚狀況的人討論....
法律要怎麼訂,政府已經說了,不知道的人自己爬文,
來這爭論沒用,每個管委會要怎麼做,那是各位的大樓管委會的事。

先去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看完至少3次,謝謝!!

內政部營建署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Itemid=5
Q5. 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答:規約之定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揆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之合同行為,對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其內容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自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權之本質。為落實公寓大廈自律管理精神,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茲以本條例其他條文所訂得以規約之規定訂定之事項,整理如下:
1.第十五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2.第十六條,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3.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年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4.第二十九條,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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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強烈建議,喜歡自由自在沒人管的人直接住公寓就夠了,
千萬別住有管委會的大樓。
這樣就沒有這些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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