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長眼 wrote:這條法規就直接鎖死了(恕刪) 這你就錯了!第2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請注意是「應」,不是「得」,一旦達到連署門檻,管委會必須依法公告並召開。
電光老騎士 wrote:依照35條要求提供,(恕刪) 罰責?有屁用嗎?我要求工務局對我社區開罰半年後還是拿不到財報也没開罰工務局人員回Email也是拿管委會十物業的回文說會給對啦半年時間沒開罰也没給財報各種搪塞/没準備/財秘放假/總幹事不在/管委會没核准/現在很忙/有其他的事/..
電光老騎士 wrote:難怪了!(恕刪) 其他住户到警局去報案一樣是壓了三個月後來動用關係才呈给檢查官同樣的呼嚨手法承辦警員不在/公差/出差/放假/有其他案件問说那什麼時候開始動就是再拖開始偵辦證人没空/警員時間無法配合/證人請假
不長眼 wrote:其他住户到警局去報案...(恕刪) 是檢察官懶得管...這種鳥案子...「輕」官難斷...通常律師見證+警察維護秩序...就差不多了...除非有人賴皮.打架見紅之後才會有檢察官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