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不能停機車!有道理嗎

SpaceMaster wrote:
其實alonso87...(恕刪)

alonso大應該是不動產經紀人,或正在準備12月的考試。
還是要看一下住戶規約,每棟大樓都有一些各自約定的事項,可以跟管委會一份來看。
如果對方口氣不好,就查一下看看主委家有沒有違反住戶規約的項目,順便查一下公用基金的帳好了。
不然每個月繳管理費繳假的喔。
willyiswilly wrote:
alonso大應該是...(恕刪)


不動產經紀人不會考這種問題(難度及廣度都太高),但您猜對了,這是我考過有執照的其中一張,但未入公會不能執業.

另外有大大以私訊問,本想簡單回答,結果越打字越多,一併po上請眾家高手指正:

**** wrote:
看到大大之前有發表一些關於大樓停車位見解
冒昧有一些問題請教

請問有獨立權狀的大樓地下室停車場原本並無機車停車位
管委會可決議另畫機車停車位出租收費嗎?
而且他們是把機車停車位畫在車道旁,停車位中間的空間,原本非停車位的公共空間
甚至有些是繳費但亂停
當初好像也引起一些糾紛
例如造成停車位車主停車跟上下車不便
甚至機車碰到人家的車等問題

請問管委會有權這樣做嗎?
這樣是否有違反相關法規?
或是侵犯他人權利?
謝謝


我需要您一些資訊才能正確回答:
1.房屋座落哪一個縣市???北縣和北市就會不同
2.建照執照核準日,如果沒有就查一下建物權狀上,建物登記日期(非原因發生日或移轉日)在
權狀左上方.建物登記日期一般是在使照取得後辦理保存登記日期.


一般情況:

建築管理規則---申請使照複本圖然後應請教建築師

您的房屋如果超過10年了,那肯定地下室沒有法定機車位,我目前尚未見過10年以上地下室使用執照核准有自設或增設機車位的.有的話應是未經申請自行設置.

如大樓有機車位需求,須依法申請變更使用執造.(要請建築師依申請當時建築法規申請),機車位北市90cm*220cm,北縣100cm*200cm,不可影響其他各原設施使用,如機房,車位出入口,車道及迴轉半徑...
且施工後施工科會來查驗,查驗時會驗消防及原使用執造與目前現況有無違法使用,我跟您保證,貴大樓一定到處是違章(管委會成員家一定陽台外推或加裝鐵窗),此時使用管理科會移送查報隊,然後全大樓都改善與原使用執造一樣時,接下來的申請變更使用執造才會核准.(住宅要變更使用執造難度很高,除非產權為一人所有,說改就改),中南部就不一定了.

重點是有些縣市要求全部所有權人都要蓋章申請,不是多數決哦.

管委會是否違反建築法,請大大(所有權人)到當地主管機關使照科(課)申請複本圖含變更設計部分,與現況對照,如有不同就檢舉,但請仔細看自己車位是否也相符,否則小心火也燒到自己.



民法物權---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然後應請教代書及律師

大大說您家地下室車位是獨立權狀,不代表車道(含車位與車位或車位與牆柱之間空間)面積全部由車位分擔持分哦!!!有無侵權先弄清你車位持分方式:

舊建築以前預售時為打低單價吸引客戶,會灌一堆公設膨脹房屋坪數(車位及車道或僅灌車道,車位另售),換算回來銷售單價降低,吸引買方,直到民國84年(大約,正確日期忘了),公平會開始注意了,內政部函各地政單位車道及車道出入口需由車位分擔持分才改善.
但業者還鑽漏洞說車道不僅車輛使用,並供公設(台電受電室,機房,水箱,防空避難...)使用,所以要求至少車道出入口需由全大樓持分,那段期間也有只灌車道出入口面積由全大樓持分,無論有沒有買車位.

直到86年台北市為遏止陽光樓,地下層除機房面積(大樓樓地板面積15%)及停車空間(每一停車位含持分車道上限40平方公尺)外,超過部份需計入容積,此時完全改善.


一般公寓大廈地下停車位獨立產權計算方式:請參照內政部不動產預售合約範本停車位產權面積計算方式
地下層面積扣除公設(機車位,水箱,機房,樓電梯,管委會辦公室,)機車位列公設是不含車道,機車位分散狀態是06.*1.2公尺一個一個單獨計算,機車位集中設置如有固定牆體(鐵網圍籬也可)區隔的話,以牆心計算整個空間.但車道一樣由停車位持分.

題外話:目前很多豪宅(小S及阿妹她家)一樓及地下室原設置法定機車位,部份經建商二次施工成豪華公設,顯示法令規定設置法定機車位太多也太嚴格了.

所以請大大自行申請 "建物測量成果圖",您的車位及車道是否全部同一公設建號,檢查車道是否被切割給大樓共同持分,您就知道大樓管委會是否有侵權行為了.


結論:字太多打到這手都痠了也很亂,還有一堆奇奇怪怪例外狀況沒表示,法規每年都在變,建築物是以建照申請日為法規適用基準日,各縣市有單行法規,應請教熟稔當地建築師比較有正確解答.

如果您停車位都沒問題

那就檢舉吧
1.違反使用執照原使用用途
2.違反消防法(未經消防審查)

提起告訴
1.請求排除侵權行為
2.管委會有收租金順便告返還不當得利
3.如因而造成車體人員因出入損傷再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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