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不管前面所說的情況為何,三樓可以肯定跟二樓求償,因為受損是由二樓直接導致,所以二樓若以為只是把問題丟給別人,自己卻沒有責任,那肯定是大錯特錯,在法律上比較適宜的做法,會是直接找人進行水管疏通,或是作外管,然後跟管委會要錢,這樣子在後續的處理上都會於法有據,可惜版上的朋友都著重在情緒或經驗的發表,比較上述兩種處理的情況,二樓要嘛是被三樓要求損害賠償,或是跟管委會求償,差別就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與否,二樓的作法獲得網友不少的同情,但仔細想想,其實他才是最可惡的人,他的損害是來自過失,但是他加諸在其他樓層的損害卻是故意,他沒有故意解決問題,而是故意把問題轉個別人,我想這也是發文者最不平的地方,所以不管版友們怎麼排法理情或是情理法的順位,我想二樓都還是理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