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買過頂樓,天花板漏水,整棟沒有人會鳥你,主委說經費不夠,最後自己花錢做PU~
換屋後有天發現天花板漏水請樓上修理,結果一拖三個月又說沒錢,然後開始推拖...
我氣到乾脆整屋天花板與牆面都給他做防水,結果好笑了,水從每間房間的燈俱滴下來、多的水沿著牆壁流到地板造成潮濕碰拱,換住我樓下的天花板滲水、樓上的地板邊長壁癌。最後還是沒修只有水錶總開關關掉暫時解決...(還好這棟他有兩戶把我摟上那間當作倉庫用)
現在又換了地方,有天樓下告訴我浴室漏水,天阿嚴重到廁所要放雨傘~我家倒是一點症狀都沒有!將心比心立刻處理,觀察了一個禮拜,因為要反覆確認是冷水或熱水管與漏水位置,最後正確開挖自費解決。
重點是水管埋在地板久了難免會出狀況,公共管線大多有專用管道間,既然樓下天花板漏水當然是樓上的要修。
首先 我真的不是我朋友 不然我出門被車撞 我也希望不要有人自作聰明 不然我想也不是多高明的說話術
我只是幫忙問問題
第二 這種事情我朋友也沒經驗 我沒買房子 我老家也都是透天厝 不是公寓 我也沒概念
所以我基於朋友有難幫忙問問而已
基本上 不是他不處理
他約過很多次跟13樓談 也配合13樓的下班時間說要看彼此房子的狀況
然後約了建設公司的售後服務組長 也約了管委會 當然也約了13樓主人
最後大家都來 13樓他卻爽約 然後一直改時間 好像大家都一定要配合他時間才可以
我朋友是公司主管 時間也不是隨時說走就走 他當然很不爽為什麼他有誠意 對方卻這樣
他也知道這不弄也不是辦法 但對方一開始就用罵的方式 不是溝通的方式 這樣誰會想任樓下處理呢?
這樣誰會想跟他溝通呢?
當然要找第三方協助吧
管委會沒能力處理 當然只好找上建設公司 不然怎辦??? 這部分大家有更好的意見嗎?
反正如果今天13樓態度也很好 也很有誠意一起改善狀況 當然很好解決
但為什麼樓上的就倒楣要被罵 樓下的不管說什麼做甚麼卻都對呢??
真的要換個立場 如果我或我朋友是13樓的 我一定會好好的跟14樓商討共同解決方式
而不是一意孤行的不顧鄰居的感受去處理問題 這才是處理問題的方法!
而且我知道打發泡劑絕對不會是治本之道
水也是會隨地心引力亂竄 我今天把這邊打完發泡劑 那沒打到的地方 水會不會也亂流而又在別處漏水?
難道我要把天花板全部面積都打滿發泡劑嗎?
這樣作不是很蠢?
解決問題 並不是把問題丟給別人 而是把問題真的消除
不過還是謝謝大家的意見
我會彙整後再跟他說的! 謝謝
fsw437 wrote:
你打了半天還是沒有講...(恕刪)
我上一次回覆有說到 是參考我同事這次漏水去詢問出來的結論是這樣
五樓以下的誰漏誰負責修
我剛剛有去問他 當初管委會跟水電的師父告知是這樣
因為五樓以下的舊公寓 沒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法( 這個要查證一下,應該是有納入才對)
但是依我自己的經驗 我家那時頂樓漏水到我家
維修的費用有是我們自己要出
而且漏水的原因 是因為本棟有人加蓋曬衣柱在我家頂樓造成
但依法 樓頂屬公共空間 屬於大廈所有人皆可使用
但是管委會打樁 造成我家漏水 卻要我家自理
也找過律師 法律規定 說難聽點 模糊點很多 隨他們解釋
最後我家花了二十多萬做防水 還要不時上去監看有無人再次破壞
我們住的不是五樓公寓 是七層樓的電梯國宅 原本就規定不可以加蓋
axk620 wrote:
至於假使漏水是因為共同壁(例如一層有好幾戶,同一層住戶相鄰共用的牆壁。)的管線破裂,或者樓地板(例如一樓的屋頂,亦是二樓的地板)管線破裂所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原則是相鄰或樓上樓下住戶一人一半平均負擔修繕費
A.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請參考
我先前說到的五樓以下公寓的部份
是依照我同事前些日子詢問所出的結果
B. 如果有疑問可以google 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因為我之前住的地方是頂樓 也因漏水的問題查詢了相關的規定
(恕刪)
A.重點是
區分所有權人 ~~區分 是 樓上 是 區分所有權人 ??
樓下 不是 區分所有權人吧???
(那地板屬於樓上的權狀內容 所以是樓上是區分所有權人 樓下不是區分所有權人)
共同~~樓上 有幾個所有權人(單人或是多人)
所以 是指 樓上 不是指 樓上和樓下 ???
B. 法規 是給看的懂 >>>>詮釋方法不同
不知...怎解釋
....住頂樓的 天花板就是社區共同的 頂樓平台大家用的 ..應該也合理
to:樓下
我家住一樓 只有樓上
而且 我家天花板也有狀況
問車種車價比較的自己先去問~~~~~~~~~~~~~~~~~~~~~~~~~~~~~再來發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