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請教法律高手,這樣可構成恐嚇罪嗎??

樓主阿 都有錄音證明了就直接告下去吧

自己的權益要自己去爭取阿,對方都恐嚇妳了妳也不用客氣了吧

也不要因為對方有小朋友而心軟,住在公寓裡本來就是要互相的

小朋友不聽也需要去教導

只能說妳真的太怕是了,牠們是可以者麼樣整妳=,="?

之前都有案例判出來了,如果牠們家錢多又繼續吵,法院罰的錢只會越罰越重吧
此篇發文者住樓下,認為樓上太吵,又恐嚇。

另篇發文者住樓上,認為樓下一直來按門鈴,
造成他【心理恐慌,吵完架的當下我太太還跑去廁所吐了】
樓下鄰居一直上來按門鈴~~*_*

所以住樓下的認為樓上很吵,
住樓上的認為樓下故意找事。

結論:如果沒拼到底的決心,還是找透天吧!...什?沒錢? 若是我,我寧願搬遠一點。

tiny530 wrote:
我們倆從南部一起上來...(恕刪)


新聞常常有類似的報導,
遇到愛發出噪音的鄰居,跟他溝通態度還很囂張,

但新聞偶而也會有一些,
其實聲音還好,但還是對鄰居嫌東嫌西的?鄰居,

所以你要不要放個影片或錄音來給大家評斷一下~
聽聽看樓上的到底有多吵?
有沒有成立恐嚇危安,重點往往在於被害人的主觀是否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而心生畏懼。

我個人認為主張民事侵權責任似乎比較實際,居住安寧在實務上被認為是人格法益的一部(見92年台上164號),主要把該具備的證據蒐集好,噪音是否超越居住的容許值?被害人的精神健康是否因此受有相當的減損?之後配合相關法扶人員輔助,如果情況如你所述,應有相當的勝訴機會。可能涉及的法條可能是184 187 193 195,但無論如何應可先用18條第一項請求法院除去現有的噪音侵害。

當然你要告恐嚇危安同時夾帶民事訴訟,亦無不可...畢竟在用到184條第2項時,舉證責任轉換到加害人身上會輕不少。只是我覺得人格權受損害的部分似乎有些不同。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tiny530 wrote:
我們倆從南部一起上來...(恕刪)

既然有錄到了
直接上警局
期待你的結果
不知道天花板做隔音效果如何??
會咬人的狗不會叫 !!!
越是真的有在外面走跳的人 越不喜歡太受關注
哪還敢大喇喇地說要斷手腳咧 ...
現在哪個社區大樓門口沒有監視器 ? 哪個路口沒有監視器 ?
有哪個兄弟會蠢到為了幾萬塊動手的 ... 騙肖耶

妳就去報警 帶著警察上去
一個禮拜不用多 三次就好
順便告訴它 它恐嚇妳的那些話妳都錄音了 也都送警察局備查了
它再不改善噪音情況 那大家就是法院見
同時,去大醫院掛精神科 最好可以證明妳們夫妻倆因為這種情況已經造成精神上的損失
精神衰弱 食慾不振 經期不順 大小便失常 !! 反正診斷書能弄多嚴重 妳就弄多嚴重
到時候如果真的要走法院,提出妳的錄音檔 診斷證明書 最好還有當地居民願意幫妳做證
證據越齊全 勝訴的機會越大 請求賠償的成功率也越高
最後保證它吃不完兜著走

我真的不懂 ...
遇到這種人為什麼要姑息養奸 ??? 為什麼要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
權益是妳自己的 妳自己都不願意爭取了 誰會願意幫妳出頭 ?
現在的法律沒這麼艱深難懂了,這種事情不需要找律師
去警察局報案 送交錄音檔 拿到報案三聯單 接著就是等開庭
開庭的時候把所有的證據跟證明一次送上去
接下來就等著檢察官起訴 然後法官審判 .. 真的沒有這麼難 好嗎 ..

妳要記住 天助自助者
妳要幫助妳自己 別人才會來幫助妳

套一句電影台詞
妳今天不報警弄它 明天就是繼續被它這樣弄而已

加油 !! 加油 !!

hiram017 wrote:
每天找警察去拜訪他還...(恕刪)


這種做法是整到警察還是整到那個惡鄰呀?
話說開版大既然都有錄到他要找人斷你手腳等話語..
那就提告恐嚇吧...記住當你在製作筆錄時..要告訴司法人員..你聽完後都非常害怕..恐懼...
不管如何!先搬家吧...
搬了才有後面的行動,不搬那就繼續忍下去吧!
-------------------------------------
給他們買個地毯送上去,給他們鋪在客廳或是吵鬧的地方如何?
或是你們花錢把天花板的部分重做,順便加強隔音的效果....
搬家吧! 你的人生不必在這執著,
換個環境,這裡賣掉, 能捨才能得......為了爛人,你只會付出更多
讓你告的成,也不是馬上抓去關,從告他開始,那段長時間的開庭程序,若你們還住在哪裡
應該會讓你們夫妻痛不欲生,恐懼的驚擾,.......你們會很快崩潰
法律只是最後一道防線,但不代表 對方會停手,別等了.......快搬!
版上一堆人建議您找警察,坦白說這通常不會有太大用處。俗稱妨礙安寧的條例如下: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但通常執法的管區員警不會輕易開單,因開單後如果對方又去訴願找議員等等,麻煩的是處理員警。警察為了避免麻煩,可能反而要您找其他住戶(3名)一起舉證,然後也只會先行口頭申誡對方。

就對方的行為部分,如您陳述屬實,則所謂恐嚇罪部分,為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簡單說兩個構成要件:(1)對方已經明確聲明要造成您生命或財產的危害。(2)確實造成您心生畏懼。

刑法第305條是屬於公訴罪,檢察官負有實行公訴的職責,也就是說,倘若您要就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對對方提起告訴,連律師都不必請,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就會有輪值的檢察官先初步承接,接著請您回家等,案子會分到受理檢察官身上,再會另行發文給您開所謂偵查庭,當然也會通知對方出庭。偵查庭開完後,檢察官才會決定是否起訴。其他人建議您找警察,這更是大大不必,因警方做的叫刑事筆錄,筆錄做完後移送,一樣是送交到地檢署,期間曠時費日,何況這種案件承辦員警沒積分,搞不好您在報案過程中就會想辦法將您擋下,做了刑事筆錄對檢察官是否提起告訴也無加分作用。

法律是講證據的,對台灣的司法官主動性不需要期望太高,是以在按鈴申告以前,您必須先將手頭上的證據準備齊全,證據可分(1)證人(2)證物。
(1)證人部分:照您陳述是無其他證人,除非他恐嚇您有其他人在場,且該位證人願意多次出庭(偵查庭加法院開庭)為您做證。但無其他證人也無所謂,因為受害者本身就具有證人身分。
(2)證物部分:目前看來只有錄音,您須將錄音檔做成議文,也就是錄音內容的一字一句都要打出來,之後連同聲音檔及譯文燒錄成光碟(記得多燒幾分),在按鈴申告時帶著,呈交給輪值的檢察官,等到收到開偵查庭傳票時,一樣帶一份以備不時之需。唯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承辦檢察官通常會叫您去調解委員會和解,若遇有檢察官這樣做,請立刻拒絕,和解是民事,對方觸犯的是刑法,去調解委員會不是您的必然義務。

至於其他證物,諸如精神科醫生的診斷證明,或是說其他主張提起侵權告訴的,那皆屬民事告訴部分,單獨提起民事告訴需要委任律師,律師是要按照出庭收費,告贏了也划不來。就您的案子要提出民事求償,最好的方式叫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這樣走就不一定要請律師,但是您自己要做好功課。依據刑事訴訟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被告被檢察官起訴後,案件移往刑事庭由法官審理,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若想徹底給對方一個教訓,刑事民事都走到底的話,您需開始跑醫院。

很多人都勸您搬家,我只能說:姑息只會養奸。您真的搬走了,那是不是下一個住戶要倒楣?況且萬一下一個環境也出現類似情況呢,再搬家?一堆人喜歡將台灣是法治社會掛在嘴邊,遇事則渾然忘記法律的重要性。走法律程序相關的資料其實網路上很多,與其在這邊發問,不如主動搜尋。。

一個美好公義的社會需要公民付出塑型,台灣對環境安寧毫無自覺,公德心的基準點往往因此蕩然無存。遇到這種事千萬別沮喪退縮,別人都已聲明要損害您生命財產安全了,不尋求法律途徑伸張正義,一味退縮,只會對您自己未來的人生與社會造成不良後果。鼓勵您鼓起勇氣勇敢去面對,不過要做好時間的付出心理準備,是說對方吵您都吵到您想尋短,撥出時間與之對抗應該對您不是問題。

我若是處在您的狀況,鐵定會用現行法律與對方周旋到底,可以尋求的幫助與處理方式:(1)民意代表的電話先打,地方議員優先,地方議員都有辦公室,該打電話不需遲疑,反正議員領的是納稅人稅金,也聘有助理專司這些事務,民意代表去關心未必有什麼用,不過可以讓對方家庭增加有人拜訪的溫暖,也不敢貿然對您不利。(2)報警照報--這部分是先解決妨礙安寧的現況,警察是公務人員,您是納稅老闆,這也是讓對方知道真的做什麼對您不利的事,警方是有您報案紀錄。我之前說這通常不會有用,但是還是該做,因對方顯然欠缺社會的關心。(3)開始準備錄音譯文,燒好光碟,然後去地檢署按鈴。他既已聲明要對您不利,您毋須客氣,司法程序走下去,對方只會害怕,更不敢動您。

上述事宜乍看似乎龐雜,其實真正執行只需花點時間,有對抗目標及方法,您也就沒時間想不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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