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騷擾」?
至今現行綜多法令文意,關於「騷擾」定義的規範,尚不統一。惟多半認為,騷擾屬「言」或「行」,令受意之他人有嫌惡之感。然而,關於騷擾的觀念,並非專僅指“與性有關連”。凡不受歡迎之言行,而使受者無從排拒者,即便是非與性的連想,亦屬騷擾。
二、騷擾犯法嗎?受害者可以提出那些訴求?
騷擾的言行,是否不法?須視騷擾行為之具體事實、受者之感受而定。嚴重者,得論以刑罰,刑法上的「強制猥褻」(摸胸、摸臀、強吻),如本篇新聞事件中的「強制罪」(緊緊擁抱、連發簡訊、攔路阻檔等),公然侮辱(當街對某人口出穢言、指著某女為娼妓,或斥言其「不要臉」等,足以貶損他人身分人格者);輕微者,其不受歡迎之行為,若違反職場規定者,得依內規處分,違反某特定公共場所規定者,得令其停止騷擾行為,或逐出該場所。受嚴重騷擾行為之受害者,得向警察機關口頭,或以書面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受輕微騷擾行為之受害者,得向職場人事單位或行為者之上級反應,於某特定公共場所被騷擾者,得向場所管理人員請求協助「緝兇」。
受害者除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外,對於自身人格之損害,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民事賠償」。
如果不想循法律途徑, 又不想用暴力
那...裝攝影機, 或者把開關用蓋子鎖起來, 或者加密碼鎖, 或者紅外線偵測, 都可以考慮
或者再壞一點, 幫開關弄成會電人的, 讓他爽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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