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vegauche1979 wrote:
我也覺得言論怎麼會一面倒呢? 上網人口裡承租方比例較高嗎?
民法第437條 (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2.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法律不是只有這一條民法而已...
若租人前的20年間,四樓曾漏過水,房東是不是也隱匿未告知每一任房客?
房東隱匿未告知房客曾漏過水,且重新粉刷騙房客簽約,收較貴的租金..這又代表什麼?
講好聽點,在消費者保護法叫做房東(業者/收錢者)未盡告知義務,
就算把房客的應通知義務也寫進合約裡,也可能因不平等合約的部份而無效,
一個未盡告知義務就可以把房東給打趴了!
而且,是內牆有裂縫才會漏水,樓上漏水到樓下,也並非全是樓上的責任!
樓下內牆/天花板的防水有做好,就算樓上淹水也只是樓上的事。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