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刪刪刪刪刪刪

zarsintw wrote:
樓上一堆人誤導很大...(恕刪)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

請問汽車停車位是用來停放機車堆放雜物的嗎?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其實不懂有什麼好火大的~

你繳的錢也是給管委會,是大家的財產,又沒圖利特定人士~

哪有什麼當凱子的問題~

如果真的有意見可以試著去當管委來提案看能不能刪掉這個規定~

如果只是不爽為何別人決定的事我就要照做~

那以後還有得你受的了~

社區型大樓就是這樣子,要互相,不然就搬到透天吧!!!
地下室停車交管理費,內含空間清潔費,汽車出入和機車出入都會帶入塵土和排氣;汽車格屬私人產權,可以停機車,但是動線屬公共空間,機車停入私人汽車格還是要再交清潔管理費..
zarsintw wrote:
如果你的車位是獎勵或增設停車位屬專有部分,就算規約跟區權會也不能限定你的車
位禁停機車,原因是因為第四條。

專有部分一般指的是住戶室內空間,也就是有獨立建號的範圍,所有權比例是100%,不是跟別人共有的,這篇討論的大樓地下停車場,獎勵、增設停車位都是共用車道、大門,車位是持分共有的,並不專有部分,停車位位置是以分管協議書來約定的。

ps:如某戶是由多人所購買,該戶室內之使用就必須與共有人協商。

zarsintw wrote: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
他人干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
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四條是這樣寫沒錯,但仍須依法律規定使用,如純住宅拿來當工廠、美容院就無法排除他人干涉,所以才會有第五條條文: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襪子99 wrote: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
請問汽車停車位是用來停放機車堆放雜物的嗎?


虧我打得這麼認真,沒認真看
1.機車屬車輛的一種,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停,不然
照現行法令就是可以停沒錯.

2.堆放雜物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一定不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直接向工務處使用管理科檢舉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
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fuzzyman wrote:
當過主委+1
不過我...(恕刪)


正想補充希望之河的案例就有人貼上來了,管委會敗訴兩個主要原因:
1.住戶主張車位是"專有"(看我上面的回文)
2.汽車格禁停機車是管委會自行決定的,沒經過區權會表決通過納入規約
fuzzyman wrote:
當過主委+1不過我...(恕刪)


問題不再是否專有或專用
汽車停車格是登記指定用途
如果是規定那就照走 有啥好爭議.主要是管委會 訂出機車100元這條 也是通過住戶投票認同

除非社區規定沒這條.真要是不合理 下次開會提出來 它門自會有自己的說詞
zarsintw wrote:
使用執照登
載用途都是停車空間:停放車輛,因為使照寫的是車輛不是汽車

經歷過好幾個建案,停車位使用執照上怎寫的都是汽車?有的還加註每車位限停汽車乙部,車道寬度、車道最小轉彎半徑等規定也都是以汽車為對象,49個停車位以上就必須是雙車道,車道口還必須標示停車位數量,很明顯是針對汽車。

在建築管理規則裡,汽車停車位跟機車停車位尺寸是很明顯不同的。

這項規定只是那些主委自己開會討論出來的
住戶大家都沒參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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