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rsintw wrote:
樓上一堆人誤導很大...(恕刪)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
請問汽車停車位是用來停放機車堆放雜物的嗎?
zarsintw wrote:
如果你的車位是獎勵或增設停車位屬專有部分,就算規約跟區權會也不能限定你的車
位禁停機車,原因是因為第四條。
zarsintw wrote: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
他人干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
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襪子99 wrote: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
請問汽車停車位是用來停放機車堆放雜物的嗎?
fuzzyman wrote:
當過主委+1
不過我...(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