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會屬於頂樓的住戶專用,你也沒有權狀!
先告知總幹事,總幹事會轉告管委會,若沒有下文。
就公開告知管委會,如;社區群組,讓全體住戶知道,
管委會這時候就一定會出面。
如果還是沒有共識,那就走法律途徑了。
拿出社區規約,確定法條之後,準備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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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的大樓,一樓廁所就是公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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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不是拿來存的,而是拿來修所有社區的公共區域
管理費確實不是拿來存的,但更不是拿來修東西的!
名為管理費,就是用來管理社區用的經費,
諸如保全、清潔、電梯保養、機電保養、總幹事...等。
社區基金才是用來修繕用的,平常存著,花多少就要補多少。
有錢還是要買透天,自己的東西自己修,就不會有這些困擾了。
頂樓漏水修繕 全棟住戶要付錢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4樓天花板漏水,1樓鄰居也要出錢修!蔡姓男子買4樓公寓,進住後發現天花板漏水嚴重,他花21萬餘元在頂樓修繕,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頂樓平台是公寓公共區域,全棟住戶都有義務維護,判1樓賴某應負擔4分之1共5萬餘元,賴某對判決結果不願回應。
公寓四樓漏水,屋主僱工在頂樓修繕(記者劉志原翻攝),法院判一樓住戶也要出錢。
原告蔡某指出,雖獲判勝訴,但他還是認為雙輸,原本他負擔全部費用,在頂樓搭蓋合法遮雨鐵棚,除防水外夏天也可隔熱,並由專業單位出具結構鑑定書,證明房屋可承受頂樓搭鐵棚。蔡某說,僅1樓的賴某不願簽同意書,他因此無法申請合法搭蓋,但為防水,他還是先行搭建,完工不久卻一再遭人檢舉是違建而拆除,蔡某損失20餘萬,他只好退而求其次,敲掉頂樓地板做防水工程,完工後再與2、3樓住戶聯名提告,要求1樓分擔費用。
1樓賴某主張,公寓38年前完工,樓上樓下一直相安無事,但蔡某想在頂樓蓋違建,他認為1樓住戶並沒有協同義務而拒簽同意書,不料蔡某卻要求他付錢。賴某認為,頂樓是2至3樓的公共區域,1樓住戶用不到,而且頂樓樓梯間也被上鎖,他根本上不去,沒理由要他出錢修。
住戶有權使用及維護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公寓頂樓屬於全棟住戶共有空間,除非住戶間有訂定專用契約,約定由某一住戶專用,否則全體住戶有權使用也有維護義務,且目前頂樓並無遭人占用也無約定專用,全棟1至4樓住戶應共同負擔頂樓平台修繕,判賴某應負擔4分之1費用;仍可上訴。
至於1樓賴某無法使用或不使用頂樓,屬於「權利消極不行使」問題,法官認為,這與本案無關。法界人士則說,若頂樓被上鎖,1樓住戶也可打官司要求保持暢通,甚至求償。
海尼根RT wrote:
小弟有件事想請大家解...(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