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WPYNG wrote:樓主您也可以反過來順...(恕刪) +1 寄存證信函給第四台1未經同意附掛電纜線於本私有建築顯有竊佔及毀損之嫌要求線路立即遷移2要求建築物毀損修復及第四台十年之不當得利3收文七日內未遷移完成視同同意承租建築物第四台電線附掛權並以月租10000元計期限一年......----------------對付惡人唯有以戰止戰-------------
上次也來我家吵,因為我現在和我老婆的姊妹住在一起,分別在2-5樓最後請來我家看完全的HDTV訊源等級(動物機+XBOX360+HI HD+MOD HD)嘴巴開開他要走的時候我老婆補了一句話震撼到我:有沒有HD的娘家可以看
陳情人事由:一.依NCC之98年2 月2 日通傳警字第098410041480號函,有關說明四…..之雖己分立門牌之共同家庭,惟如上下、左右或前後互通者,雖已分立門牌,但確有共同生活家庭之客觀事實者,得舉證證明為同戶,系統業者不得對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本人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處理。惟如推託、應付或轉介無能者。二.茲覆 貴會99年9 月27日電子郵件有關「第278次委員會議決議意涵……,若是建築物上下、左右或前後內部互通之情況,雖已分立門牌,但確有共同生活家庭之客觀事實者,證明為同戶。 貴會仍未能針對本人居住之「態樣」釋明,逕要求本人向請所屬之地方政府介入協調。惟如閃躲、了事或搪塞模糊者。陳情人請求:一.前項所述,與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98年1 月7 日報導 貴會發言人李大嵩表示,「今天會議決定「戶」指的是同門牌的共同生活家庭而言,或者鄰接的共同生活戶,也就是住在上下左右前後的共同生活戶。該報導嚴重徧離與決議內容嚴重不符,貴會亦未曾澄清,造成本人第四台業者訴訟之主因,函請 貴會以就下列條文書面函覆本人:(一)惟如上下、左右或前後內部互通,雖已分立門牌條件下:1.請問:本人家庭共同成員分立上下樓層(17及18樓),確有共同生活家庭之客觀事實者,證明為同戶,惟高雄市政府新聞處無能力介入說明為「同戶」,請 貴會舉證全台四百五十萬戶有那一戶是上下樓層是二個門牌且有打通之事實,佐證參考依據,否則證明貴會決議條文「惟如上下(要打通破壞結構)、左右或前後互通者」之條文方可成立?2.請問:發言人李大嵩表示今天會議決定「戶」指的是同門牌的共同生活家庭而言,或者鄰接的共同生活戶,也就是住在上下左右前後的共同生活戶。口誤、粗心發言應向本人致歉?(二)請貴會於到七日內函文覆知,本人家庭共同成員分立上下樓層(17及18樓),確有共同生活家庭之客觀事實者,證明為同戶,但因敝會怕得罪業者,故瞎說不是同戶。請貴會務必於文中註明本人房子没打通只能算是一戶,俾利供法院裁決證據。二.感謝 貴會撥冗函復反映陳情一案,然不甚知詳,並請郵件收辦七日內,不要惟如閃躲、了事或搪塞模糊者。謹祝吉安。......高雄市新聞處說不該他們管...高雄市消費協商二句話結束無解....NCC的承辦人賴欣圓小姐0223433600不敢發文...給政府官員給搞死...一群...居然要我是裝MOD...業者叫我不要看...幹道車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