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way wrote:
不繳3個月管理費,了不起萬餘元吧!
剛就說了!遇到寧願花錢請律師及花時間跑法院的惡鄰!
管理委員會也只好認了!
誰教哪些乖乖每月按期繳管理費的住戶不懂得"人權"...(恕刪)


法律規範者,多數者/相對公平者
倘若,裁量結果為 不付錢不能用電梯的話~

那住四樓以下的全都可以擺爛不繳費?反正爬樓梯的不是我? 是這樣嗎??

所以才說 法律是最基本的共同約制
這又有點兒~防君子不防小人之意

在上述的「不同樓層、各自表述」之下,您說的觀點 真的比較好?
tiway wrote:
裝電梯門禁卡不是件難...(恕刪)


對於我們的社區是一項禁忌...-.-
裝這個有這麼讓人覺得麻煩嗎?多一層安全保障不好嗎..
裝設門禁卡 理應在建屋就已規劃 用意只是在於門禁安全

至於其他用途 就是在管委會所制定的

我收租的一棟社區曾出現有某戶欠繳交管理費

門禁卡被消磁無法使用電梯和大門 結果被該互告上法院

管委會被判敗訴.........

大概原因就是剝奪該戶權力之類的 該戶欠繳交管理費

管委會應使用法律來約束(存證信函或強制執行之類的)

不過該戶後來也搬走了

archbug wrote:
法律規範者,多數者/...(恕刪)


訂好的社區住戶規約,凡社區的住戶都有義務要遵守
維護社區整體公共設施的完善 不單是管理委員會的事而是全體住戶
當管理委員會依規約執行對違規的住戶適當裁罰管理
如管制電梯的使用(不含大門門禁)在某些法官眼裡是不妥的也罷
個人只是會選擇站在管理委員會這一邊聲援,總比兩手一攤說沒辦法!這樣會被告來的積極!
違規的人要告就去告那是他的權力!違規者就算勝訴卻也失去人格,何來顏面繼續住在同社區呢?

sorry!!我粗人一個不學無術!沒法學素養見諒啦!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tiway wrote:
訂好的社區住戶規約,...(恕刪)


+1.

相信大大們 都是支持管理委員們. 只是不希望委員如此辛勞還招惹官司等麻煩.
其實 對付不繳管理費的澳洲住戶,小弟倒提出個方法向大大們請益

門禁服務,信件,垃圾收取等, 皆是由管理費支出.所以:
張貼欠繳名單於社區顯見處, 警衛每次看到不繳管理費者都當眾"善意提醒"一下
不提供掛號信件代收服務, 留置一般信件於警衛室請住戶自領,不將其信件發送至信箱.
要求欠繳住戶自行處理垃圾. 要求警衛將欠繳住戶拿至垃圾集中處的垃圾拿回該住戶門口.

對不繳管理費者暫時提供這些服務應該合理合法且達一定的催繳作用吧?!

tommycheng wrote:
是巧合嗎?馬上就有一...(恕刪)


管委會越權? 視住戶公約而定
針對男大學生未繳交管理費、致感應扣被消磁,攀爬陽台時摔死的慘劇,法界認為,管委會的作法也許不近人情,但法律上難以苛責,如住戶公約未授權管理員註銷住戶的門禁卡,管理員又拒絕開門,才可能構成強制罪嫌。

中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委員會調處委員葉武霖表示,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住戶未繳管理費,管委會可終止其財產使用權。

但有法界人士說,在大樓林立的公寓住宅,管委會應付不繳管理費的住戶使出多種手段,例如超過數月未繳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提起民事訴訟,但司法途徑往往緩不濟急,遇到賴皮住戶,訴訟贏了,住戶也搬家找不到人了。

部分管委會則採取較強硬手段,例如註銷住戶門禁卡、公共空間使用權利等,如果大樓住戶公約有類似規定,管理員係執行住戶公約,並無刑責。

住戶因不堪回家之路「遙遠」,每天得爬樓梯10幾層而欲跳樓,或自行攀爬陽台而摔死,法律上這些都是住戶「自主」行為,管委會或管理員無法預先知道,也沒刑責可言。

部分司法人員指出,大樓住戶的公約越鬆散,大樓住宅品質越低,房價也受影響;住戶公約越嚴謹,進住的人也少,全憑住戶之間如何約定、營造住宅環境,這是屬於私領域的「公權力」。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l/24/today-so1-2.htm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qr8600 wrote:
+1.相信大大們 ...(恕刪)

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這樣做是對的!
不然誰還願意乖乖繳管理費阿!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tiway wrote:
個人只是會選擇站在管理委員會這一邊聲援,...(恕刪)


其實,我的立場也是「團體意識」至上,會提出討論的原因,一來是以現況的判例來分享;二來是認為,管委會針對不繳錢的傻瓜,應該要有辦法上的精進 呵呵~

法學跟判例都只是最低階的約束,人格上的超然才是正道。

謝謝您精采的見解 獲益匪淺
archbug wrote:
其實,我的立場也是「...(恕刪)

台中男大學生因磁卡消磁而間街的摔死一事
只見死者的家屬 在電視上痛罵管理委員會的作法失當
若我是主委我也同樣會感到難過及遺憾

在我眼裡並不表示因死亡就可獲同情換得脫罪
男學生辜負了家人的期許及枉費國家教育資源 住宿的社區變凶宅
只因圖個人的一時方便而付出了多少的代價
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及如何用安全的方式進入屋內
換來清香3柱 不值得阿
另外法律常識這堂學分真的要讓大學生必修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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