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paradiso wrote:
受損是由二樓直接導致...(恕刪)
這句話就錯了!受損是主管阻塞造成的,而非二樓的支管,就這麼簡單-要嘛,找誰害主管塞住了,但這很難;不然找誰沒及時將主管疏通,通常這是合約廠商和管委的權責。
laparadiso wrote:
所以文章的一開頭就說得很清楚吧,看她封的是哪裡,牽涉的法律也不一樣,但是民法184所規定的一班侵權行為應是成立的,你太執著於自家 自己的概念 可是權利不能濫用 不能做損人不力己的事 你想想看就算在自家架設基地台或是其他嫌惡措施而造成其他人的權利受損,一樣是有侵權則任,民法的責任判定不以故意或過失為限,更何況二樓這戶是故意,就像我說得當他面對這個問題時,他有很多種選擇,可是他選了一個損人不利己.沒有效率的方式,我想法律這樣安排應該是符合公眾利益的,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