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外推]公家機關也治不了,怎麼辦?


candicechiu wrote:
其實我跟原PO有同樣...(恕刪)


有個新聞在別人的空地上種菜結果被告侵占

台灣人不怕公家機關

就只怕被告

直接告他侵占
還有一句:「你媽答應我種」很經典
我媽老實不想得罪人,於是答應她,但是她卻愈來愈勤奮,不但種出亞馬遜森林,還帶別人一起上來
正常人當然是種一點,也不會爬上來

所以不要隨便答應別人上來作壞事

她現在還是覺得爬上來是理所當然,當你去問她這一點,她又會皮皮的轉開話題
向地檢署告訴或告發最快...
但如我之前所述,因為竊佔罪是公訴罪,所已一但做了就覆水難收.


"你媽答應?"
問題有二:
其一:你母親是所有權人嗎?若不是,那如同隨便抓個路人,然後說那個路人答應我種花....

其二:縱然你母親是所有權人,那也無法代表"全體"所有權人,所以針對"答應使用(種花)"這部分,對全體所有權人皆不生效力.


蘿蔔頭 wrote:
現在只希望她不要常常...(恕刪)


我覺得這是某些人的天性吧!
像我高雄家也是
樓下規定就是整棟公寓的小花園(大概有10多坪空間)這樣
小時候就看到1F的鄰居慢慢的蠶食鯨吞
把違建給蓋了出去
先是蓋自家出入口約1坪大小說停車不會淋雨(從沒看到他們車停在裡面過)
後來家裡多了幾台機車就把住家前方建商種的樹木都砍掉蓋了2-3坪
後來家裡人口增加了嫌不夠住又把陽台外面的空地2坪大加蓋出去說要曬衣服兼擺洗衣機用
最後覺得自家空間還是不夠大就直接連外面該是大家可以種種菜的小公園都蓋上去了
越蓋越誇張就算了(聽說有被檢舉來拆.但是塞個紅包又沒事了)
現在他家小孩都搬出去後還在他加蓋的小公園區做生意開賣魚湯兼賣酒的攤子
每天客人絡繹不絕的要吵到10點多
又弄得整個環境超級髒亂
幾年來也不見國宅管理處的人出面處理
每年只是一直要我們交管理費跟清潔費
不繳還不行會收到法院來的支付命令呢!

上面說的這還是小咖的哩!只有自己加蓋
還有看過一整棟5F一起聯合加蓋的
最近回去還有看過1F加蓋水泥的起來後
2F就自己圍起來用1F的平台做起露天咖啡館的生意
還不准1F進出

所以我建議開版大乾脆跟那位太太說你們家要加蓋這個地方
因為既然他可以蓋起來你也可以蓋吧!
地又不是他家的
先騙他移除那些東西後再說吧!


哇塞.樓上說露天咖啡,還有攤販,好想看照片哦
有意願的話,請上傳來看看,可以嗎?

我不要變成她,所以她作的壞事,我一件也不會去作
要是我陽台外變露天咖啡廳,那真的要請記者拿ENG攝影機來拍
之前有記者要來訪問我,但我怕會被鄰居白眼,所以就婉拒了
蘿蔔頭 wrote:
之前有記者要來訪問我,但我怕會被鄰居白眼,所以就婉拒了
...(恕刪)

記者要幫妳,妳又不要,
萬一,公家機關來幫妳,鄰居也白眼....,也一樣婉拒嗎?
這種事,要上電視,公家機關才會來幫妳.
真是服了妳,如果可以,還是再叫那個記者來,
要不然,你在這樣就算等到民國100年(對吔,已經真的100年了),
還是沒什麼結果~
公家機關要來找我,我很開心,至少真的有相關單位來關心
證明王太太作的是壞事,叫大家不要學

叫記者的話,鄰居還不一定開心,因為他們也理虧
如果因此我還會被人罵,叫記者來幹什麼,他們又不是學者
而且一般人對新聞台的ENG攝影機也不是很歡迎

我很感謝那位記者,其實記者也很委屈,希望記者能了解我的苦衷
也讓台灣民眾看到這一幕,知道有這種人的存在

至少要專家學者、政府單位、市長來檢驗,對這件事才比較有幫助
既然樓主是這樣的想法. 您就等這個公共空間真的變亞馬遜
的雨林吧. 搞不好她將來順便帶幾隻動物或巨蟒來雨林棲息,
這樣也許您的隱私權會因雨林而改善.

蘿蔔頭 wrote:
公家機關要來找我,我很開心,至少真的有相關單位來關心
證明王太太作的是壞事,叫大家不要學

叫記者的話,鄰居還不一定開心,因為他們也理虧
如果因此我還會被人罵,叫記者來幹什麼,他們又不是學者
而且一般人對新聞台的ENG攝影機也不是很歡迎

我很感謝那位記者,其實記者也很委屈,希望記者能了解我的苦衷
也讓台灣民眾看到這一幕,知道有這種人的存在

至少要專家學者、政府單位、市長來檢驗,對這件事才比較有幫助
免責聲明:本文資料言論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建議,本人對使用本文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今天里長、記者、大家討論之中,有人說出了這一句:「種花可以綠化環境」
這我不好意思是誰說的,哎

記者還和我說,王太太認為「她陽台外推的地,是她的」
不知這種外推空間,是屬於公共露台的部份

哎,現在就累積那麼多的謊言,我要一筆一筆記下

如果這類事情,會因為[認知差異]而抹去,那全台灣二樓住戶人民的隱私權
恐怕會受到更嚴厲的考驗

我想讓這些事,離開[灰色地帶]的說明詞,它是[絕對]的白與黑,簡單透澈
最近有些朋友都說,住家附近鄰居很吵,噪音又另一個範疇,要舉證很困難,因為它不是影像,而是聲波
舉如:洗衣機、炒飯聲、開PARTY...

解決之道,還是要用「法」,請建管處、建築公會或是律師、相關專家學者來檢驗
台灣就是有一些人,利用模糊地帶來欺負人
這樣台灣人,在「住」的方面,永遠都不會快樂的
找機會去請建築工會來查看看,他的外推,還有水塔,是不是合法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肆、既存違建之處理

二十四、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阻礙或占用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巷)。
2.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汽)站、違規地下爆竹工廠、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含3個)之使用單元等使用。
3.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屋頂避難平台規定。
4.有傾頹、朽壞或有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5.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安全。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