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ou wrote:你可以去查一下93年...(恕刪) 你貼的那個被告是 利用各種藉口長期霸佔 不返還樓主的問題是 常常被不特定人士進入停車不當得利 一定要有一方受有獲利 或一方受有損失你貼的那個已很明確一方受有權力損失你問問樓主 他有因為別人來亂停車而受有損失???你來說 我就返還車位給妳 又不是霸著不離開很難舉證受有損失對不對 所以我說難成立 並非說不成立
去釘警衛吧,既然是社區裡的人停,會亂停的就那幾位,要求警衛每次巡的時候要看車牌,不是你的車牌就立刻要求移車,不管你要不要用,否則等你回來如果還有車停著,就打去物業公司罵人,請他們解釋警衛巡邏是在巡什麼!你有按時繳管理費,他們收了錢就有義務維護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