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c_kyy wrote:
經歷過好幾個建案,停車位使用執照上怎寫的都是汽車?有的還加註每車位限停汽車乙部,車道寬度、車道最小轉彎半徑等規定也都是以汽車為對象,49個停車位以上就必須是雙車道,車道口還必須標示停車位數量,很明顯是針對汽車。
車道寬度跟車道最小迴轉半徑等等應該是建築法規針對停車場的規定,至於停車位
使用執照登載為停車空間,但停車空間卻只是單指汽車,老實說我真的沒遇過,所以
我不敢否定你說的是錯的,只是應該還是要以政府針對停車空間如何解釋為主.
我一時間找不到停車位使用執照用途的說明,有其他版友找到煩請貼上來提供一下.
爭執點就在於使用執照上登載的是"汽車"或"車輛"
而車輛含蓋的範圍就很廣,就不單單只是汽車而已.
簡單來說,法定停車位停不停機車,要不要多收費,直接區權會提案表決,表決後列入
社區規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切照規定走,保證都不會有爭議.
ysc_kyy wrote:
專有部分一般指的是住戶室內空間,也就是有獨立建號的範圍,所有權比例是100%,不是跟別人共有的,這篇討論的大樓地下停車場,獎勵、增設停車位都是共用車道、大門,車位是持分共有的,並不專有部分,停車位位置是以分管協議書來約定的。
沒錯,專有就是有獨立建號的停車位,簡單來說,如果你的車位是有
另外一張單獨的建物權狀,那格子範圍內所有權的比例就是100%,
而獎勵跟增設停車位通常就是有獨立權狀的停車位(有沒有例外我不確定)
而現在的社區絕大多數都是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直接登記
在主建物權狀的公設部份,那就是約定專用.
(約定專用就是格子內你有使用權,只有你能用,但是只有比例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