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被節錄刊登在2007.03.16 中國時報 E2居家周報《大樓與管理》)
本文作者:黃小黛(崔媽媽基金會 執行主秘)、
郭寶珍(崔媽媽基金會 專員)
e-mail: debby999.work@gmail.com
jan@mail.tmm.org.tw
Q:非大樓住戶進入地下室汽機車亂停的現象,管委會有哪些可以
處置的方式?管委會以鎖車的方式要求開鎖費,這樣有無違法?
Ans.:
三重市仁愛國寶社區蔡瑞東主委表示這樣的案件非常多,建議管委會不
可鎖車,因鎖車會違反憲法15條人民財產的保障,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
自由管委會無權侵犯私有財產,而且,鎖車也恐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
制罪。
所以住戶如果因為自己的車位被故意停放或被他人佔用,致使車子停放
在非自家車位時,車主付出之時間及其他停車場的金錢,可依民法第184
條之侵權行為向違規停車人請求補償。
蔡瑞東並建議管委會,社區住戶如果不依照社區規約『停車管理辦法』
停車,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訂定罰則,並行使管理權
利。方法建議如下:
一.
外車進入停車,大多是自己大廈住戶帶進來的親朋好友車輛,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可制訂罰則『納入規約』制定住戶如違規停車可處罰多少錢。
二.
違規停放車位者,可收每小時停車清潔管理費,蔡主委表示,不建議以
收取停車費為科目,因為可能會產生所得稅收問題。而管委會可將違規
罰款全部做為社區管理公共基金之來源。
三.
管委會應在停車出入口,清楚標示出《社區停車管理辦法》或『本停車
場為私人產權,外車請勿進入,違者依停車管理辦法,應繳付停車清潔
費每小時XXX元。』以達告示作用。
崔媽媽公寓大廈事務顧問饒後樂表示:「社區不可有開鎖費之規定,社
區違規停放車輛,管委會如果以規約制訂鎖車或請拖吊車進行拖吊,是
違法行為且也是無效方式,一來鎖車是違法,二來拖吊車是無法進入私
領域拖吊車輛。」饒後樂建議社區管委會應該制定有效而不違法的管理
辦法。
《 全 文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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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還是掛個每小時停車清潔管理費1000元,然後錄影或拍照舉證,殺雞儆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