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定讞--我侵占了他人土地,對方要告了

daniellaigmail wrote:
如果官司定讞等於地...(恕刪)

嚴格說來地界問題仍未解決,但這也只是時間問題罷了。
在雙方解決地界問題前,對方不能要求拆屋,
而我必須就所佔用土地給付相當價金(就是所謂租金)
一審法官連租金都幫我們算好了。
如果始終不能達成協議,我也能依法維持現狀。

就現況而言,我已不急於解決地界問題了,反正最糟就是付租金而已。
之前我急於解決地界問題而國防部相應不理,
有法院背書後就變成國防部要找我解決地界問題了。
這塊地國防部要不回去了,之後眷村地要標售,被我佔用的地也只能賣我了。

所以我不急,等到眷村地走到標售程序時,地界也就一並解決了。

所以我才會說勝訴後根本不會考慮移房屋,
能移房屋的話也根本不會走到司法程序了。
移房屋是被告上法院前,或官司敗訴後的選項。



usher67 wrote:
嚴格說來地界問題仍...(恕刪)


二審維持一審原判—國防部拆屋還地之訴駁回,並不得上訴
也就是這官司就此定讞。

恭喜樓主

恭喜樓主終於戰勝不良政府怪獸
usher67 wrote:
嚴格說來地界問題仍未...(恕刪)
謝謝 鑽地的冰蟲兄 msiwilly兄。

我家這線位於眷村南側。官司剛定,國防部隨即向眷村北側越界戶動手。
這次告北側約20戶,同樣要求"拆屋還地"。

民國40多年時,此地就有小小村落。
後來軍方在村落南方建村,之間以排水溝為界。
據村民說當初指界時以排水溝為界,排水溝屬眷村。
村民後來陸續依排水溝建屋。

後來國土重測時與我們這側一樣,界址稍稍移動,由原來排水溝再往北移。
也就是軍方在排水溝另側(北側)多了小小一塊地;也因如此,一堆房屋越界了。
與我們這側不同的是界址移動不大,越界面積最小的一戶只有0.58坪。
其他有的1坪多,2坪多,最多5坪多,面積都不大。
即使如此,國防部仍很強硬,一律提出告訴--要求拆屋還地。

那些房子都是很早期蓋的,當時根本沒有所謂的建照,使照等,也不知會不會變的很不利?
我告訴他們可朝畸零地的方向抗辯。
亦即排水溝北方小小的土地根本為畸零地,
軍方收回後根本無法有效運用,卻嚴重損及對方利益,
維持現狀才是該土地最有效益之運用。

唉,國防部不斷製造民怨,政府高層也不管管。
這樣下去,這筆帳最後還是要算在政府頭上。





usher67 wrote:
謝謝 鑽地的冰蟲兄...(恕刪)



這也是社會亂象
你當過兵就知道
國防部裡都什麼角色

你知道嗎, 我當兵最大的收穫就是學會拍馬屁跟做假資料

orz
真是恭喜樓主,終於熬過來了,一直都有在注意這件事的發展。

鑽地的冰蟲 wrote:
唉這也是社會亂象你...(恕刪)

當過兵的人大多學會了這2項技能了吧!

就在今年元月,住附近的朋友告訴我他家的農舍也越界了。
原來20多年前他家向台糖租了塊地種植農作物,
為了農作方便,蓋了鐵皮農舍(但只放器具農藥等)。
去年底國有財產署告訴他--農舍越界了(越界2.X坪)。
朋友說應該也是界址移動所致。
朋友與國產署溝通後,國產署決定將地租給他。
國產署考慮到農舍出入等因素,將農舍附近必要土地一並租給他,
總共租了10多坪給他。

同樣是政府單位,處理方法天淵之別。
被我越界的單位怎不是國有財產署???
awa38 wrote:
真是恭喜樓主,終於...(恕刪)


謝謝awa38兄的關心!

我覺得一二審法官似乎不在意界址究竟在哪裡,或如何變遷,
他們在意的是:
1 建物是否合法
2 是否有越界故意
3 建物拆與不拆何者效益最大

只要合法,無越界故意,不拆效益最大就可勝訴了。
說起來簡單,但過程繁複攻防激烈,網兄們若有興趣,我將慢慢補充分享。
jamescgc
請問樓主這還有後續嗎?我最近也有類似問題,不知可否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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