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不管什麼區域 好比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只要 營業了 就好像已經跳脫了 該區原本的限制

住宅區內 法規明文規定不可以 經營試聽娛樂場所
但拿老百姓金錢的 公務人員 為了當米蟲
就盡量不管事

所以當官 賺錢是很正常的步驟
你要投訴到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告他違反都市計畫法,

這部分台北市反而更差勁。我在台北市就為這個很傷腦經,
其他縣市視聽歌唱業定義: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者。
台北市視聽歌唱業的定義:指設置包廂或提供投幣、刷卡等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目前的卡拉OK店哪個是有包廂,也不是投幣的,只要繳了入場費就可以進去歡唱。
所以在台北市目前卡拉OK都不受影響,只要登記為小吃店、飲料店,就可以大大方方得在大台北市的住宅區開立卡拉OK店,要唱到幾點就可以到幾點。
台北市的環保局呢只會請你配合到府測音,通常會小於35分倍,我家之前測出是34分倍,罰不到。而且台北市環保局人員超難請到的,打1999後,約要3~4個小時才會到現場。
至於新的規定夜間22點後不准歡唱,環保局認定他是視聽歌唱業,所以合法,可以唱到死。
都發局呢因為他在"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外的視聽歌唱業,所以認為可以在住宅區設立。
稅捐處因為也有收到娛樂稅,錢有收到就好,所以也不關他的事。
這就是首善之都,在台北市千萬不要買二樓,否則樓下開設小吃店附設卡拉OK,只能摸摸鼻子,沒轍。
希望台北市民大家一起幫我們這些可憐蟲,每人寫一封信去給"好市長"

以下是台北市市長信箱的答覆: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官員散漫,任由卡拉OK店滋生影響原有居民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一.首先是衛生局,之前反應過市長信箱(MA201004010199),其中有特別說到那家卡拉OK的客人都約晚上11點後才會越來越多,煙味也會隨著冷氣空調飄散到外頭來,只要有鼻子的人都聞的到。但承辦人員不知只是例行公事到店查訪,我猜他可能很早就到該店,當然查不到任何跡象。

二.再來是環保局的稽查人員,之前反應的市長信箱(MA201004220092),竟然認為卡拉OK店於夜間22點以後營業是合法的。當然啦,如果他有登記營業務歸類營業項目代碼J701030 視聽歌唱業 ,那是當然是屬於"營業用"的商店。但是反應的卡拉OK店(商業統一編號 21720526)卻是只有F501060餐館業,及F501030飲料店業。難道只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就都可以視為"營業用"的卡拉OK。那好樂迪跟錢櫃也不用那麼白癡專門登記視聽歌唱業,多增加了許多稅金。以後民眾想在夜間歡唱,只要去辦一張營業事業登記證,在自家門口弄個招牌寫"XX公司附設卡拉OK",這樣就可以歡唱了。也因為這樣難怪台北市住宅區一堆惱人的卡拉OK店,因為他們都是"XX小吃店附設卡拉OK",根本都不沒登記"視聽歌唱業",店內主要業務卻都是"卡拉OK歡唱"。如果他沒"卡拉OK"這項業務,還會有那些客人嗎?

還有像這類卡拉OK店,稅務人員應該要去追討"視聽娛樂稅"才是。而且這類店主要獲利在於客人飲酒消費,一進去就可以看到一整排的酒品,一堆客人寄存的洋酒,也應歸屬 F501050 飲酒店業。這些都沒見到政府去查,任由"小吃店附設卡拉OK"在大台北市住宅區內擾鄰。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稅捐稽徵處、衛生局、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都市發展局、商業處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衛生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0/5/26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9.05.26北市衛健字第099358981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不滿意案,已交由本局彙辦,針對您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質疑名人卡拉OK店營利事業登記證不符合北投區承德路X段XXX號1樓營業一節,本府商業處再次說明如下:
(一)查本府對視聽歌唱業之管理訂有「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按該自治條例第17條定義之視聽歌唱業係指「設置包廂或提供投幣、刷卡等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不符前開定義者,即非屬該自治條例規範之視聽歌唱業。
(二)本處於99年5月7日至前述地址查察,於該址營業之「名XX餐飲店」(統一編號:217XX526)已辦妥商業登記,符合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另稽查時該場所設置1組非投幣式視聽歌唱設備供免費歌唱,非屬「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之視聽歌唱業。
(三)承辦人:傅維芳,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544。
二、另有關您對於都市發展處回復住宅區開設卡拉OK店感到不滿意一節,本府都市發展處再次說明如下:
(一)經查本案所檢舉地點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7段382號1樓係屬第3-2種住宅區,經本市商業處至現場稽查認定非屬「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之視聽歌唱業。另該址得附條件允許設置第21組:飲食業(其核准條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2.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及第22組:餐飲業(其核准條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2.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設於第二層者,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3.除第(二)目外,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500平方公尺以下。),經檢視該址符合前開核准條件規定,並無違反權管法令。
(二)承辦人:楊先生,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287。
8287。
三、另有關您反映對卡拉OK噪音管制方式表示不滿意一節,本府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說明如下:
(一)依本府99年2月2日府環一字第09930728701號公告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規定: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不得有非娛樂營業場所以擴音設備或音響設備從事歌唱之行為,有關市民來信反映之卡拉OK店,無論其營業登記是否屬「視聽歌唱業」,依法均屬「營業場所」,故非屬前述公告之適用對象,若市民認為其有影響環境安寧之虞,可逕向本府市民當家熱線(市話直撥1999)報案,本大隊將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前往查處,若經檢測其所發出之聲音超過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將依規定予以舉發並限期改善。
(二)承辦人:林俊穎,聯絡電話:23754573分機215。
四、另有關您反映對於本市營業人(統一編號:21720526)經營卡拉OK店之處理結果表示非常不滿意一節,本府稅捐稽徵處說明如下:
(一)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次依同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之手續;該商號經營卡拉OK業務,屬於娛樂稅之課稅範圍,應按所經營項目依上揭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因此,娛樂稅課徵部分,尚未發現有不符情事。至於該商號營業項目與登記是否相符部分乙節,本處另函通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依規定辦理。
(二)承辦人:張燕惠,聯絡電話:23949211轉361。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局長邱文祥 敬上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
營利事業名稱
營利事業所在地
資本額(千元)
組織種類 獨資( 6 )
設立日期 xx/xx/xx
營業項目 視唱中心(KTV)( 932211 )
對方有營業編號,登記項目也是ktv ,那有什麼辦法嗎?

stevenbd wrote:
你要投訴到臺北縣政府...(恕刪)


我也有這個困擾,
爬文到這篇文章,
我想是不是這個信件cc給轄區反對黨市議員、各大媒體,
這樣才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呢?

bluenine wrote:
住宅區內 法規明文規定不可以 經營試聽娛樂場所
但拿老百姓金錢的 公務人員 為了當米蟲
就盡量不管事 ...(恕刪)

看來公務人員己然成為台灣全民公敵了...

bluenine wrote:
在台灣不管什麼區域 好比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只要 營業了 就好像已經跳脫了 該區原本的限制...(恕刪)


那是因為法規放寬規定了 營業登記已經不審查營業項目是否符合當地政府都市計畫規範

主要原因是因為台灣太多A地登記 B地營業的狀況

這種狀況在往年都是經過人民檢舉申訴之後撤銷營業登記許可

最後當年的政府決定乾脆就地合法 配合台灣特有經濟環境

不再審查營業項目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使用規範
除了特定營業項目外 只要有合法房屋稅籍證明即可申請公司或行號

如果週邊鄰居覺得這家營業人干擾到你 就自行去縣市政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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