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本人居住之社區屬兩戶店面及12戶人車分道之集合式透天住宅,目前店面已售出一戶,社區式住宅已售出11戶(住戶已平均居住超過一年)。

目前本社區住戶想招開第一次社區會議,討論有關社區管理事項,並通知建商派員參加且協助通知已購屋但未進住之部份鄰居,但建商竟然告知我們無權主導會議舉行時間,一切須由他們決定開會時間,並告訴如果我們自己主辦會議是無效的。

想請問有經驗的網友,真的是如建商所講的這樣嗎? 我已經查過內政部之相關管理辦法,但是很多法條都看得很模糊,請大家不吝提供經驗分享,謝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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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屆區權會召集人就是建商,通常只有建商召集才合法
2.貴社區應已達召開之門檻,可依法促請建商召開
3.建商若不依法召開,可報請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或開罰

不過,罰則太輕,即便連續處罰,對建商而言,也應該是不痛不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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