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屆區全會決議樓頂公設曬衣架不能曬衣服
只能曬大型被單及床單
本屆開會本人即提議要開放住戶曬衣服
因為有些住戶的陽台是整日曬不到太陽的
原以為大家都是有水準的住戶
會給曬不到陽光的住戶一個方便
沒想到社會變得這麼自私與冷漠
表決樓頂公設曬衣架可以曬衣服居然沒通過
本人再次提議不同意的人請舉手表決(也沒通過)
後來折衷方案改為不能曬內衣褲
(但我看別棟大樓都可以曬內衣褲)
我想請教社會各位賢達
這個表決是否違法
因為小孩子內衣褲總是要曬曬太陽吧!
若區權會的表決違反社會風俗習慣或違法
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誠心的謝謝各位賢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