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達人,本人居住大廈繳管理費已十幾年.最近五年為空屋狀態,所以繳交八折優惠.但最近的管委會去年底新修正條例,未討論空屋費率.所以請我繳全額我已經繳了五年多了,好像我欠人家錢一樣,我也是被告知有這樣的優惠的阿.又不只我一個,請問這樣的慣例站得住腳嗎?
一切就是以區分所有人大會的決定為準囉就拿之前通過8折優惠的表決出來看看管委會是無權決定管理費是否優惠就好比是否調高或降低管理費 不是管委會說了算牽扯到要交錢的事情,當然就是區大決定表決才有效力這是正常情況下一定要這樣子做....不正常情況就是,把住戶都當成不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感謝兩位回覆我優惠已繳了5年了新的主委說找不到會議紀錄或法條所以於管委會議中 把優惠方式再表決一次是以贊成案的方式處理 結果5比2不到4分之3未過主委是新來的住戶 他投反對我是決得基於信賴原則與慣例就算要更改也應該提 否決或修正案比較合理 我覺得啦一個月差幾百塊而以 但感覺像被指控A錢似的而且既有的權利還要被贊成還是他說的是對的請達人们給點意見 謝謝
要看你們社區規約是如何規定管理費,如果有空屋打折的規定,那管委會決議是無效的,如果沒有空屋打折的規定,管委會之前沒照規約收費,之前的管委會失職,跟主委是新來的住戶無關。如果規約沒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是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沒住的還是要付全額。
感謝T大的意見我是搬離後 被管理員告知有優惠的所以肯定我不是第一個這樣繳的而我這樣繳了五年想說感覺社區還不錯這五年 房子沒賣出 也不想租想說有年紀了再回去住 大概最快再6年一個月才差兩三百主要是 認知上的權益 被再次提案贊成而不是被否決或修正 那之前的不就少繳了記憶中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有通過 但現主委說會議記錄找不到那怎解?我也知道有些空屋全繳 有些甚至半價我想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與會議討論模式如果認知中既有的權利可再被提案贊成 是合理的那我就繳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