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是半開放式的社區
由好幾棟電梯大樓組成
雖然有社區警衛
但訪客可直接走到每棟建築物樓下
按住戶的對講機
由住戶端按電鈴開建築物的大門
讓訪客自己搭電梯到受訪者家中
上周三下午因為有事提早下班回家
結果一進我家那棟建物大門時
發現有一個平頭男
沿著樓梯走到每一層樓
然後打開每層樓的電信箱逐一檢查
我問他在做甚麼
他說是有線電視的稽查人員
我說為什麼你可以進入建築物內
也沒有警衛或住戶陪同
他並沒有回答他是怎麼進來的
我要繼續問下去時
他就馬上離開了
因為這時候念小學的女兒已經放學回家了
我擔心她們的安全
所以趕快衝回家
還好她們平安無事待在家中
再回去追那個平頭男時
已經不見了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
如果以後再見到這種人
可以告他非法入侵住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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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剛剛找到了這個報導
看來答案已經知道了
未經允許進中庭、樓梯間 皆算侵入住宅
記者林俊宏/特稿
刑法第306條明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因此,只要無故且未經允許侵入私宅者,連同進入私人的公共設施等範圍在內,都可能觸法。
法界人士說,刑法中的侵入住宅罪,所指的「住宅」,是指人們日常居住場所而言,一般的公寓或大樓,均包括其中,不過,廣義的住宅範圍並非只侷限在私人住家大門內的房間、客廳或陽台,包括以未經許可、偷溜或攀爬方式進入樓梯間、頂樓或中庭花園等公共設施,其實都已構成侵入住宅的客觀事實要件。
至於是否符合法條中的「無故」主觀侵入要件,法界一般將為預防或防止災害危難發生的公權力介入和司法機關發動偵查、搜索等特殊情況排除在構成要件外,其他案例則多視相關當事人的說法而定,不過,即使是為了抓姦,溜進公寓再埋伏於樓梯間,其實也構成侵入住宅。
過去曾有碩士學歷的教師,為了證明老婆偷腥,跟監躲進一處沒有聘用管理員的公寓樓梯間,法院後來認定,大門有隨手關門字眼,加上這名教師沒有取得任何1位住戶同意進入住宅,就公寓整體而言,樓梯間作為通道,不但屬於公寓的一部分,與公寓還有緊密不可分的關係,最後依侵入住宅罪,判處這名教師拘役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