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若版主的規約無訂定的話,所以請先確認您的規約吧~)很多大大都沒看到第29條的內容...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因此,若規約無規定,而屋主(所有權人)又無異議,則只要是住在這間的住戶,都可以參與.有規定或無規定,都很難平衡,因為若限定為區權人時,就算所有權人是自己父母或家人,則兒女或家人或夫妻都不可以參與.參考看看吧.
blue8322201 wrote:......因為若限定為區權人時,就算所有權人是自己父母或家人,則兒女或家人或夫妻都不可以參與..... 有區分所有權人授權委託書就可以.....而區分所有權人是家人時,授權委託更是沒問題,通常都是拿印章來蓋一蓋,家人總不會去告偽造文書吧?
我自己也不是住戶 但也是做主委因為我是區分所有權人(屋主)阿有當然的資格做主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但有經驗的社區 會在規約規範要求主委/財委/監委是區分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等比較嚴格的條款而非區分所有權人任意授權的"某個人"就可以做我本身碰過有些不相干的人爭取要去做主委的工作拿著某屋主的授權(非親屬/僅朋友關係)來開區權會說穿了就是要操縱或包攬社區物業管理與保全的生意這類的外人來做管理委員甚至管委會重要幹部就很容易讓社區管理發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