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若版面錯誤還請見諒..
麻煩要求救了..
40年老公寓賣掉時,大致有跟買方說明漏水狀況,以及處理情行,
當初買家口頭表示可自行處理,
也在合約裡勾選1.依現況交屋,2.無漏水情形,3.若有漏水買方自行修繕 等三項,
兩方亦在此處簽名認可,之後完成交屋,
買方開始動屋內結構與裝潢,結果七'八個月後,
仍在修繕裝潢的屋子發現漏水,導致裝潢受損,
買方已除拍照存證外,並遞送存證信函,
請問我(賣方)能全身而退嗎?不知會不會變詐欺?

想法:
1.快40年舊房子,陸續都會漏水了,當初也儘量修復已知漏水狀況,
現在漏水應該不是當初沒處理.
2.有否可能老房子禁不起一連串施工,造成之新舊裂縫擴大?
3.通常應該在六個月內就需提出,現在應該也算過保了?!

感恩..
文章關鍵字
買賣合約應該有註明保固期限
請找出來

對方的程序是標準的,不要太在意
如果比照買賣合約
你應該占上風的

如果還是喬不攏
頂多只是上法庭,調解而已
你可以問一下當初的仲介
請他幫忙
感謝您的資訊, 這樣比較沒那麼緊張了,
畢竟當初是比行情低些的價格給買方的..
希望仲介不會擺爛才好..

kevin5307 wrote:
買賣合約應該有註明保...(恕刪)


也希望有其他前輩們分享您們的看法與經驗,

感謝

Ps:抱歉,修正文章之買家'賣家文字,以免誤導
參考看看:

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三百五十五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補充:

民法
第三百六十五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UGLY醜丑 wrote:
補充:民法第三百六十...(恕刪)


意思是交屋後五年內買方都有權利要求賣方負責嗎?
感謝
簡單的說:買方在發現瑕疵後,要在六個月內主張,但買了五年後,縱然發現瑕疵,可能也沒輒了。
謹供參考!!
UGLY醜丑 wrote:
簡單的說:買方在發現...(恕刪)


請問六個月是指交屋六個月內的漏水保固期內嗎?
還是指交屋後,就算第四年才發現的漏水,
只要在發現後半年內提出,也算賣方的?
小弟愚昧..謝謝.
直接問仲介,類似的情況應該過處理很多了,很有經驗才對。

Cona Lin wrote:
直接問仲介,類似的情...(恕刪)


謝謝,經過多次反映,仲介願意找他們法律顧問了,
希望賣方站的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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