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住的房子現在有一個約定專用的露台,也就是此露台我有使用權,但是沒有產權,而我在購買房子的合約書上看到了這樣的一條規定,請大家幫我解讀一下,謝謝。
條文內容是:本社區部分住戶之露台部分依法不能辦理產權登記,考量該鄰接戶之私密性,約定由各鄰接戶專用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變更之,使用不得違反相關建築法令。
請大家幫忙解讀『考量該鄰接戶之私密性,約定由各鄰接戶專用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變更之,使用不得違反相關建築法令』這段是什麼意思,因為我想知道這個露台我可以做什麼用,怕會觸法,所以請大家幫忙,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