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住的房子現在有一個約定專用的露台,也就是此露台我有使用權,但是沒有產權,而我在購買房子的合約書上看到了這樣的一條規定,請大家幫我解讀一下,謝謝。

條文內容是:本社區部分住戶之露台部分依法不能辦理產權登記,考量該鄰接戶之私密性,約定由各鄰接戶專用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變更之,使用不得違反相關建築法令。

請大家幫忙解讀『考量該鄰接戶之私密性,約定由各鄰接戶專用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變更之,使用不得違反相關建築法令』這段是什麼意思,因為我想知道這個露台我可以做什麼用,怕會觸法,所以請大家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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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他的意思是說,這露台沒有違反公共利益,所以不能以上述條例來叫你把使用權還給其他住戶,但是你不能在露台上蓋任何的建築,頂多就是放一些可以活動的家具,花盆等等,可以放大陽傘,但是不可以蓋涼亭,可以放很多花盆,但不能做一整塊花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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