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
近日需要幫忙到這樣的問題
有三棟公寓, 相對位置如下
請益-- 關於公寓居住權益
A棟公寓當初興建時並無對頂樓出口,建商興建時
AB 棟樓頂加蓋部分,在頂樓後半,使用權歸B棟4樓,但無產權
前半為公用,別人都還能曬曬洗洗東西

多年以前
數十年來A棟2,3,4樓皆從BC棟樓梯上A棟頂樓曬被子
都可以跟B棟4樓住戶拿鑰匙上B棟5樓頂樓甚至要自己打一副也OK
A棟一樓也有一副鑰匙 ,以前B棟4樓住戶的B棟5樓加蓋有租人, 也都相安無事
但A棟一樓換人後
新搬來的A棟一樓, 先是把做生意的東西堆在A棟樓梯口,如下圖
請益-- 關於公寓居住權益
咖啡色是A棟一樓門面,橘色是A棟樓梯口,雙門鐵門,對講機在左側
一開始堆約直立單人床面積的東西在黑色位置處,絕大部分東西是在A棟樓梯口前並擋住對講機
一開始是說借放一下,後來就變成固定了,也不拿走,叫不動,

後來B棟5樓鎖換了,A棟一樓偷偷 買了B棟4樓,連帶擁有了B棟5樓
A棟一樓跟B棟一樓, 互相支援佔有一樓騎樓,交情好
A棟一樓跟B棟一樓講好, 讓B棟一樓跟大家說是B棟4樓新屋主不住這邊,只留了一副鑰匙在B棟一樓處
要上B棟5樓都要先跟B棟一樓報備,(其實他都會問A棟一樓)
不一定可以上樓, 而且警告不能打鑰匙,有人拿那副鑰匙去一般鎖店還真的不能打
鎖店老闆說,用這種鎖就是不讓別人複製,
現在大家都知道A棟一樓跟B棟4,5樓是同一人所有
A棟一樓不給鑰匙時, 也會叫B棟五樓房客不准開門,房客也可以趕人
現在A棟一樓不給鑰匙就是不給,拿他沒轍.

請問各位先進不吝給予可行方案,謝謝:
1. A棟一樓作為有侵權嗎嗎? 
2. A棟 2,3,4 樓該尋求何正式管道求助 ?
2. 如何讓A棟樓梯口黑色區域淨空?
3. 如何讓A棟2,3,4樓可以自由使用B棟5樓

PS, A棟一樓是鄰長並跟里長交情好,找鄰,里長這條路沒路用
其他一堆吃人夠夠的事一堆, 一件件來....



文章關鍵字

頂一下,希望有好心人提供建議,謝謝!

Nicky wrote:
各位前輩近日需要幫忙...(恕刪)

Nicky wrote:
頂一下,希望有好心人...(恕刪)


打110找條子來橋吧..對方一樓真不讓步就只剩下告他一路了..
Nicky wrote:
各位前輩近日需要幫忙...(恕刪)


1.整棟施壓1樓戶
2.出點錢 把樓梯建上去吧 一了百了

總之 3 戶壓過1戶
特別是貴棟4樓的意見
他要修屋頂總要上頂樓吧...
謝謝各位 大德!
dennis10 wrote:
1.整棟施壓1樓戶2...(恕刪)
小弟的淺見

A. 如何讓A棟樓梯口黑色區域淨空?

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請收集證據(照片、A棟2、3、4樓的證詞)。



B.如何讓A棟2,3,4樓可以自由使用B棟5樓

1. 請先查明地籍資料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單獨 A棟、還是 A、B棟 or A、B、C棟在一起。
2. 假如是 A、B棟 or A、B、C棟在一起,或許可以請求來"除去妨害(拆違建頂樓加蓋)"

民法: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小弟的答案並不一定是正確的,以上都是法律層面的問題、建議您請找尋專業的律師,***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






報拆...

告頂加租人不當得利....

每個月報拆.......
謝謝wangsam, 謝謝pabasco!
wangsam wrote:
小弟的淺見A. 如何...(恕刪)
要動4樓屋頂,怕傷及結構,空間也不夠,目前暫不可行

dennis10 wrote:
1.整棟施壓1樓戶2...(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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