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69年取得使用執照之房屋,若後巷之地界線想加蓋圍牆可不可以,我要合法申請
PS:臨地以蓋滿(是違建)我只要蓋圍牆,但不蓋屋頂 但我家廚房也是違建(70多年就蓋好)
柚子痞 wrote:
後面住戶去檢舉.結果圍牆拆到只剩花台高.
如要合法申請要看容積是否已蓋滿.不然就要申請雜項執照
圍牆記得是不檢討面積的......只計長度跟高度
圍牆要合法要請雜項執照,依照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條第二十款:
二、左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
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
(二十)建築基地內之鐵欄杆式圍籬:
1.開放空間、停車空間不得設置。
2.高度二公尺以下,其以磚、木、混凝土等建造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圍牆透空率達
百分之七十以上。
3.檢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工程圖說辦理。
要免申請雜項執照就是要看第三條第三款:
三、左列建築物或構造物在一定規模以下者,免辦理申請手續。如有接電或接水需要者,得申請工
務局(建管處)函請臺灣電力公司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
(三)建築基地內之花臺:
1.停車空間、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除外。
2.高度在六十公分以下。
3.土地使用同意權自行負責。
4.屋頂平臺之花臺比照適用。
搞60公分以下就可以不用請照了
因為是八十六年的法規,所以現在應該主管機關從工務局變成都發局才對
但如果是防火巷的話要看看你家是哪種型式的建築物了
獨門獨院那種應該是OK,但如果是公寓一樓的共有防火巷就不要想了
第 18 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三、鳥舍、涼棚、涼亭、容量二公噸以下水塔、本身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廣告牌、廣播塔或煙囪或
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圍牆者。
這個條文看起來有點不清楚,因為他第二款裡面那玩意是不用申請執照的
但是條文裡面又沒有說這些都可以不用申請雜項執照...
所以2公尺以下的圍牆是一定可以申請,只要你不是農舍且蓋在自有土地上
(因為農舍只能蓋在建築物周邊,不能蓋在地界線上)
申請一定可以,可不可以免申請可能要請您打個電話問一下苗栗縣政府工程處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