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約十幾二十年前買了間公寓6樓(頂樓),但長期都無人居住,一直放著養蚊子,因為要結婚了,家人要把那間房子給我們居住,最近開始陸續在整理重新粉刷、購買家具等,之前因連日大雨牆壁開始出現滲水、發霉甚至油漆撥落越來越大片,所以想重頂樓開始找源頭,不看還好,一看不得了,頂樓重滿花花草草、南瓜、辣椒等等...一堆阿里不達的東西還有養了n隻雞,我們有去跟公寓主委反應說我們想在頂樓做防水請問是由管委會做協助嗎?
主委說:那是建商處理的,又沒有人叫你們買了不住,現在才來找管委會,你們要自己處理(當下聽到真的是懶啪火都上來了..雖然我沒有那個東西)
我說:所以買了不住是我們活該?但是我有去查過頂樓應該是屬於大家的怎麼會叫我們住頂樓的自己處理
主委說:那你就去找法規嘛!看法規寫什麼我們再來談嘛!
問題來了
1請問有相關的法規可以查詢嗎?
2我們住頂樓 真的只能自認倒楣自己修膳嗎?
3這部份的問題問建管局(?)會有用嗎?
4我11月結完婚就要搬過去了,那我現在該怎麼做呢?先請人估價維修之後再討錢嗎?
P.S 我們雖然沒住那邊,但是該繳的管理費一毛都沒少繳
關於相關條例請見如下: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是除「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外,其餘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而所謂重大修繕,現行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4.其他標準: 。」,可見重大修繕之定義,視各別公寓大廈規約而異或同;從而,本案題意所指頂樓漏水修繕,是否為重大修繕,自有依本案公寓大廈規約先予釐清之必要。
換言之,若屬重大修繕,則須先適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之規定處理;反之,非屬重大修繕,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逕行修繕之,因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尚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是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縱使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所定之職務,也尚難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之規定處理;至於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規定甚明,自應從之。
就我所知,若此次修理防水等的費用幾乎都是由你們所支付的話,那屆時完工之後,你是有權可以要求其它住戶日後不得泉用頂樓平台的空間的。若其它住戶也同意的話,最好是白紙黑字寫明自願放棄使用權以免日後有問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