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漏水問題想請問大家
有做了功課但還是有些不太懂之處

情況
我家位於2樓(整棟公寓是6樓,一樓是上下兩層的機械停車場和機車停車位)
去年樓下停車位的A女反應我家漏水(正上方剛好是我家浴室)
我們3年前搬來時沒注意這問題(但好心前主委說漏水問題在我們搬進前就有)
於是我們和A女交換停車位(因為我家用不到買房附的車位)

過了半年, A女車主想換回車位(因為機械停車位是上下兩排,他和另一人想修理)
要求我們要負責修理,但我們提出各出一半
A女車主不願意,揚言要告我們,還說他有個律師表哥...
整個交涉都是我媽出面(因為我剛好在準備普考,但房屋所有權人是我的名字)
之後A女車主來說什麼要簽讓他使用的證明???(我們懷疑他們是否有停車位)
要求他能提出證明他們有車位再來和我們談(整個社區32戶,但停車位只有16個)
再過一陣子, A女車主向現主委反應
那天就是A女找了主委和我媽三個人談
我媽就說A女有停車位證明再來談
主委就說他很懂法律,如果我們真的要這樣硬
那我們這樣上法院輸的話還要付訴訟費,律師費,會花更多錢
但整個狀況是A女一直很強勢兇巴巴,我媽只有國中畢業什麼都不懂
是某天他們吵完前主委大概看不過去好心跑來告訴我媽怎麼處理
前主委說:這漏水問題不是我家的問題是建商,真的要出其實我們家出1/3就好
(剛和媽媽確認了,前主委是說其實我們可以不用出,1/3應該是我聽錯了)
也是他教我們要求對方有車位證明再來談(因為他們以前佔用3個車位不繳錢)

我的問題是
我家是2F,但下方1F是停車場,1F他是屬公有部分?(1F沒住戶)
已有網友告訴我1F是公有部分
1.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適用嗎?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因為我們搬來也沒裝潢,改到水管動線....
我家提出修繕費各出一半是否有理?

2.前主委說的對嗎?

3.現主委說的對嗎?我查的資料這種小額上不了法院,頂多到簡易民事訴訟庭(不需要律師)我們要求各出一半狀況還會打輸?

4.有點麻煩的是他車子引擎蓋好像是漏水造成,有一點點褪色
這方面我們要賠償?(這個是對方有舉證吧?)

5.我想知道各出一半是否合理,我引述法條是否得當?
因為一直讓我媽煩心我不太好意思,由我寄存證信函會不會很奇怪,大致上是對於各出一半協議不同意話,請不要再來騷擾我媽(因為我媽長年有憂慮症)我想請他如果不同意請他上法院告我,因為後來有大人出面(我阿姨和姨丈),我小孩子就不好意思再出面,只是我查的資料是一人出一半

7.從頭到尾A女和我媽都不是屋子的所有權人,對方房屋所有權和車主是A女弟弟的,而我家停車位是一張停車位"使用"權證明(這是可以買賣沒錯?)對方說他們沒有那張證明(說弄丟了),但主委說他也沒那張證明,但他建物所有權狀有寫附車位,我要怎麼查對方有無停車位證明?因為我看我家建物所有權狀沒寫附車位一個,我都開始懷疑我家有停車位?

8.有沒有免費可以法律"咨"詢的地方?

文長思緒有點亂請見諒,如需看文件我可以上傳
再麻煩大家幫我解答(被這弄到有影響到念書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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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補充
我家停車位使用權証明(長的好怪)
http://0rz.tw/iuPL8

一樓漏水處(這感覺就是漏水很久了)
http://0rz.tw/876mH

下停車位低水處
http://0rz.tw/VS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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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再補充
感謝大家的回答
我今天一共跑了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和地政(申請謄本看停車位問題)

1.地方法院(免費法律諮詢)
他叫我要先確定漏水的原因
如果是公用管線,是管委問題
如果是私用管線...(這有點忘了,因為扯到停車位的種類,明天會再去一趟法院問他)
所以他叫我去地政申請建務謄本
然後他說那個主委跟本不懂法律,沒有打輸的一方出律師費,我國法律從未規定
是原告要先出訴訟費,打輸的一方才要訴訟費
而訴訟費金額是1/100,或是看他要打簡易訴訟或小額訴訟
我印象很深刻的事他一聽到漏水問題就皺眉...."漏水很麻煩"

2.地政
小姐說因為我們1F是公用部分
1樓是機械停車場,只有使用所有權,並沒有所有權
這漏水問題要去找我們大樓的管委處理(跟樓下使用車位人無關)
如果自我們搬來並未有任何重大修繕
共用壁如果是長年自然災害造成的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通常是一人一半
這漏水糾紛和前一手交易有問題
既使之前就漏水,但在我們買屋前就該看清楚
所以我們要承擔費用
因為一直跑來跑去,我忘了問他漏水點的歸責事情

3.被姨丈叫去
說了很多應對方式,大致上就是不要急著說話
先聽對方怎麼說,再慢慢次破他
他之前和主委通過電話,他說這個主委很偏激
叫我要和主委說處理事情要對事不對人
他也刺破他說打輸的一方出律師費,說這種人是滿嘴油...(姨丈講太多我記不得了)
重點是修繕費如果是100
管委要出一半,另一半就是共同使用人,就是我家和A女各出25
還叫我趕快把車位換回來,說我們有意願修理但這費用要再談
請他換回停車位,如果不換回話
事後這個車位發生什麼問題,我家一概不負責(還叫我一定要找第三人管委在場)

4.剛剛忽然想到有個做水電朋友
他說請主委處理找人抓漏(因為出水點在公有部分)
如果問題是公用管線問題,是管委全出
他說抓漏真的真的很麻煩
因為有可能出水點在3樓,只是我們家比較倒楣是出水點
就算我家把出水點補起來,過了半年還是會有漏水問題
大致上問了漏水原因,排除自來水漏(因為我翻這兩年水費單沒爆漲)
剩下就可能是排水或地板漏......
他說如果是我們家問題,當然我們家出
他叫我問律師萬一是我們家漏水
怎麼樣可以損傷最小,畢竟我家搬來才3年,加上真的是之前就有漏水話
(他說之前有看到新聞類似這問題,用公設比去算...)

頭很痛
今天一天塞了一堆資料在腦筋
找抓漏點是首要任務.....


看你的問題其實就是1,2樓間的漏水問題
首先請先去找出漏水點吧
若是漏水來源是來自你們2樓,其維修費用就是你們家要全權負擔
但漏水點如果是介於1樓跟2樓間的共用樓地板
假設是你家地板有水管破裂導致漏水
且破裂的原因並非因你們2樓的任何行為所造成
那維修費用就是由1,2樓的所有權人來共同分擔
當然因為1F是屬共用部分,所以1F的費用就是由社區管理費來支出
這就是你列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白話一點的說明

所以這件事的問題在於你們家跟管委會沒有積極去將漏水問題處理好
造成漏水處下方停車位車主的權益受損
所以A女如果去告的話你覺得誰贏面比較大呢?

至於前主委說的"這漏水問題不是我家的問題是建商,真的要出其實我們家出1/3就好"
真不知他這根據從何而來
既然都說是3年前搬進來的
一般建商的漏水保固也都僅只有一年而已
你們這間屋齡至少超過都3年多的房子
想找建商來處理漏水,我想建商根本就不會理你吧
若你們出1/3,那剩下2/3要由誰出??

漏水問題的處理跟車位所有權人一點關係也沒有
他們只是這事件的受害者
所以請勿搞錯對象想要求A女跟你們一人一半
要找的話就去找管委會吧
不需要理她
因為妳們佔在有利的位置,
她態度好就一人一半,態度不好就讓她上法院,
你車位也不需跟她換了,拿回來就對了,
反正漏水的是她,上法院妳也不一定輸,
等法院判完她的車子也壞光了

我有一間房子就遇到這種例子,
樓下的房間漏水,本來我已準備請人處理了,
雖然不確定是我樓上的問題,想說能幫則幫,
結果屋主老婆等不及就打電話來嗆說要寄存證信函,
我就說那就等法院判完我再處理,反正我也不急,
結果樓下先生受不了,還是來拜託我幫忙,
所以根本不用怕對方走法律途徑,對這種喜歡恐嚇要提告的不需要客氣,
你佔在有利的一方,打起官司來漫漫長夜的,
吃虧的是她而己
ask1214 wrote:
我有漏水問題想請問大...(恕刪)

若確定是二樓私有管線或地板滲水滴下去,二樓都要自費負責修復,即使私有管線埋在共用樓板裡也一樣。

至於是否向建商求償,那是樓主跟建商的關係,管委會有代為協調的義務,但要管委會出錢似乎說不過去,因為是私有範圍造成的問題,跟是否私自裝修過也無關,屋主本來就有維護房屋的責任。

至於該停車位小姐是否有使用權則是另一回事,跟漏水需不需要處理無關。

以上就事論事沒幫樓主出氣,長期參與管委會個人認為趕快修復比較洽當。

已更新 0708再補充 (再第一篇文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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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思考2樓說的
"若是漏水來源是來自你們2樓,其維修費用就是你們家要全權負擔"
這句話我不太懂可以再說清楚點?
朋友叫我看水單有沒有暴增
2個月約400~500元
這可以確定水源點不是我家?
"但漏水點如果是介於1樓跟2樓間的共用樓地板"
包含私有管線嗎?


回3樓
剛剛車位已換回了


再來是4樓
"若確定是二樓私有管線或地板滲水滴下去,二樓都要自費負責修復,即使私有管線埋在共用樓板裡也一樣。"
請問你依據是? 那一條法律這樣寫?
私有管線就在共用樓板
我們家也沒重大修膳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就是一人一半吧?


我現在只確定公用管線出問題,就是管委出
那私有管線??? 它在共用樓板內破了,但如果不是我們家造成
不是應該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的適用???
因為他是自然災害,地震,房屋結構問題.....這就是12條適用吧?

請問"可歸責事由"
除了我們翻修造成的問題,還有那些例子?

ask1214 wrote:
再來是4樓
"若確定是二樓私有管線或地板滲水滴下去,二樓都要自費負責修復,即使私有管線埋在共用樓板裡也一樣。"
請問你依據是? 那一條法律這樣寫?

我不是您的鄰居不需要跟您唱反調,只是陳述事實與提供建議而已,若只講對您好聽的話,事實上並沒幫助。

第十二條後半段不就是這樣寫?只是您對「可歸責於....」這部份不認同而已,不是說您沒去破壞它就沒責任,自然老化所生之損害屋主還是必須負責修復,若是因下雨外部滲水進來,那就是影響到的住戶平均分攤,給水管漏水不表示費會暴增,一天滲個1公升就很嚴重了,累積3年才會因滲水而增加1度水費,從水費看得出來?

您若聽不進去,那就建議您保持現狀先不要動它,走法律途徑要求管委會與停車位車主共同分擔修復費用,到最後以法院判決為準。

ask1214 wrote:
我再思考2樓說的
"若是漏水來源是來自你們2樓,其維修費用就是你們家要全權負擔"
這句話我不太懂可以再說清楚點?


房子是一個立體的空間
所以如果漏水點是位於四周立面牆壁壁且沒有跟其他戶共用
那維修費用自然就是要自行負擔
若漏水點是位於埋在樓地板之間的管線
因為樓地板屬於上下戶共用(二樓的地板一樓的天花板)
則維修費用就是由上下2戶共同分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ask1214 wrote:
"若確定是二樓私有管線或地板滲水滴下去,二樓都要自費負責修復,即使私有管線埋在共用樓板裡也一樣。"
請問你依據是? 那一條法律這樣寫?


如果你們家曾經有敲過樓地板(含前屋主裝潢施工)改過原有水路設計
是就有可能會被認為應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
這就得看證據及法官怎麼去判了
to ysc_kyy
看我的po文,我連1F是公有部分都分不出來
應該知道我法律知識和一般人無兩樣
就是不懂四處請教,上網發問
這種糾紛協調不成不得已才會引用法條
你如果一開始直接說你是依據"第十二條後半段" 就是"但書"
你若把私有管線和可歸責於連結我就懂了
就像如果3F浴室漏水後來發現是4F共有壁出問題
卻要4F也出錢,一般人正常反應都是為什麼? 弄到後來還不是要把法條秀出來
還有...
我在地政小姐那就知道這糾紛是我家2F和1F管委問題,和車位主人無關(請自行更新)
我只是想像如果對方說的話和你一樣
我要怎麼保護我的權益,若真的是我家錯我會買單的(修繕費已經準備好了)
也謝謝你的回答
讓我好好思考問題萬一對方這麼說我要怎麼回答

to yu928
謝謝你細心的回答(解說帶入法條完全讓我了解)
3年前搬入並未裝潢,前屋主裝潢施工?,這我真的不知道
買屋的人不是我,我只是被迫登記為所有權人
不過買房時顯然前屋主有裝修,鋪木質地版,新廚房...
買後好幾個月我才進新家,也忘了廁所地板磁磚是否換過(這房價才1xx,他應該不會翻修廁所吧)

之前3F的浴室出問題,導致我爸房間天花板漏水
朋友說也是有可能出水點在3F,然後水慢慢滲到1F
不過我開始擔心我家另一間廁所換馬桶時有沒有把防水層敲破(因為他和1F天花板漏水點很近)
還需在確認出現漏水和換馬桶時間先後(因為我沒辦法證明搬進來時就漏水)
這邊有很多時間點問題,因為我們搬入後一陣下方車主才買車...

又跑一趟法院
他也是說私有管線也是我家賠
再查一下,私有管線指像馬桶排洩管? 冷熱管? (查到這忽然有點累了...)
律師叫我可以看看我們公寓有沒有公約之類的東西
這部分可以在協商
真不行真的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條(他也是說這兩條)
律師說1F公有部分是用第十條,再搭配第十二條
晚上我的房間都能聽的到樓上洗澡抓水盆聲和水流聲
我想和管委們談先做漏水鑑定好了
很怕我家修了過半年還滴水,也怕找到抓漏師父功夫不好...

這兩天做了好多功課,也算長了不少知識
謝謝樓上們的回答(我一直很怕會沒人理我)
已準備好資料和管委協商了
現在再回去看要考的民法有特別的感情...

ask1214 wrote:
又跑一趟法院
他也是說私有管線也是我家賠
再查一下,私有管線指像馬桶排洩管? 冷熱管? (查到這忽然有點累了...)

這就對了啊,您去法院問到的也是這樣。

給水管從頂樓水表之後就算私管,熱水管當然是私管,糞管、排水管入公共幹管之前也算私管,都要由使用的住戶負責修繕。

不必在意前屋主是否有裝修過,即使建商蓋好完全沒去動過它,年代久了自然老化也是要自己花錢修繕,當然也有上下樓層一起出錢的案例,那是樓下不想拖太久,以協調和解方式一起出錢趕快解決掉。

前面說的是假設你家滲水或漏水,若不是則管委會必須負責,只是依您所描述府上漏水機率很高,有漏水就趕快修復,要不然走法律途徑,到頭來若可歸責於你家,可能連所生損害也要一起賠償(如汽車烤漆)。

集合住宅大家住在一起就必須互相體諒,法律只是最後底限,如果樓上漏水滴到你家想必也是不希望拖太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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