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有個關於社區地下停車場鐵捲門的問題請教.
問題描述:
小弟的社區鐵捲門限高原本是210公分,車高170公分,小弟有露營的習慣,所以有外出露營時會加裝車頂行李箱,為了這個高度限制,所以特別找了35公分高的行李箱,所以出入停車場都沒有發生問題。
最近發現停車場入口標示了一張限高190公分的標示牌.原因是因為社區戶數比較少,所以相對社區的維修費用比較緊湊,使用超過10年的鐵捲門時常故障,但是可能因為換新需要較多經費,所以管委會可能變相只維修到捲到190公分處就停止,並沒有辦法可以捲到底(也就是210公分).
所以問題來了,我如果加上車頂行李箱,肯定是出不去的,那
1.我可以要求管委會回復到210公分的限高嗎?還是因為管委會同意190公分就不能有意見?
2.如果社區舉行所有人投票均同意190公分即可,那是不是代表我就得接受?
以上,還有勞各位先進給我意見跟說明,感激不盡.
rexchen wrote:
大家好,小弟有個關於...(恕刪)
法源依據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內政部86.4.9台內營字第8672562號函
建築技術規則:
第 62 條 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三、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2.1公尺。
內政部86.4.9台內營字第8672562號函: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2.1公尺,是汽車坡道入口高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不得小於上揭規定高度。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973&catid=159&Itemid=114
原2.1公尺是當時設計建築師依法設計的"最小"淨高,即鐵捲門高度(汽車坡道入口高度)不得小於2.1公尺,管委會的區權會決議不能違反建築法令,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