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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帶著警察隨意進入你家搜索,
那台灣的人權就真的走回頭路了......
回歸正題,
先找你的鄰里長一起研究可能的噪音來源,
請他們協助勸導(如過真是隔壁鄰居製造的),
其他方法如下:
網路google所得資料
民眾報案住處鄰居經常製造噪音,警察機關該如何處置?
一、關於警察機關處理噪音之法令依據及函釋規定,說明如下: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緩:…3、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二)、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81)廳行一字第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表示:「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上開條款之適用,須所製造之噪音,已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始足當之。」
二、此外,關於噪音問題除了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範,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噪音管制法亦有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5項及第47條第2款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Ⅰ)。…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2、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者。…」。
(二)、若民眾所居住之大樓係屬上開管理條例規範之公寓大廈,且設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則依該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對樓上住戶發生喧囂等行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揭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理。
(三)、噪音管制法第6條及第21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警察機關依第6條規定進行查察時,知悉有違反第9條第1項所定情事者,應即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若民眾居住之大樓非屬上開管理條例規範之公寓大廈、未設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或循前揭途徑而未能解決時,其製造之聲響是否屬噪音?抑或違法?通常須依其製造噪音之地點、時間、持續性或易量測與否等因素,判斷應依噪音管制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責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查處。
(五)、換言之,若其製造之噪音係屬持續性且超過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分貝時,民眾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發,並由該主管機關查處;若其製造之噪音係屬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之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並符合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之「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等要件時,可就近向轄區警察機關報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