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租金5300
押金10000
預繳一年優惠一個月則5300*11=58300
契約內確實沒有說若沒租滿
就不能以優惠算
但房東界好像把這當不成文規定?
若在住了將近八個月時想退租
就會因違約而扣掉兩個月租金=5300*2
再加上因為沒有住滿所以就不算有優惠(預繳一年優惠一個月)
所以要再扣5300元
因此可拿回的錢是58300-5300*8+10000-5300*(3)=10000
還是說
因為我這八個月是以5300元的方式(契約是寫租金為5300元)繳房租
而我八個月就要搬走(還剩四個月)
所以其實我早就沒有優惠了
可拿回的錢應該是58300-5300*8+10000-5300*(2)=15300
請問是前者對還是後者對
謝謝
另外
有人跟我這樣解釋
一個麵包20元
若買三個麵包則優惠價50元
相當於一個麵包17元
每天到店裡拿一個
但拿到第二個後
不想吃了
所以希望退17元(剩一個麵包)
但店員說不行
因為一個麵包原價20元
所以只能退10元
請問這樣的邏輯可以跟上面的房租情形類同嗎
感覺我快搞混了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