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找各所在地縣市政府之主管機關,例如: 建管處 或 工務局 投訴。如果不知道如何洽詢「主管機關」,若在台北市、或新北市可撥打「1999市民熱線」說要投訴市長信箱,話務員會登記您的資料以建立檔案並分送相應市府部門辦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為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也不可以為約定專用部分,住戶不可以據為私有。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堆放雜物或鞋櫃,於火災、地震發生時更影響阻礙逃生通道,容易造成傷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理: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3、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4、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給您參考看看。
呂建銘 wrote:報警處理方式應該是...(恕刪) 這不是「警察業務」喔,請弄清權責!這屬「工務局」管轄範圍,請自行拍照存證(最好含門牌號碼),然後將相關資料寄送給(網路檢舉也可以)戶籍地的工務局,過幾陣子他們就會來處理。工務局的人員到場只要該戶承認物品是他們的就會處以4萬元的罰款(可連續開罰),只要不改善就會加倍開罰(最高20萬),罰到他們痛為止!但通常工務局會先寄發「勸導單」給該戶,如果還未改善才會來開罰~如果還是沒改善就繼續檢舉,而且要把檢舉的單位「升級」,工務局沒效率就往縣市長信箱檢舉(記得保留所有檢舉的過程資料證明工務局瀆職),都這樣做了絕對會有效果,往往都會聽到有人說「沒用啦」那都是這些人根本就沒檢舉過,「會吵的小孩有糖吃」!別以為糖果會自己從天上掉下來~記得一點,當你要檢舉他人時也要注意自己是否也有違法,也就是說你自己的任何物品(包括腳踏墊、鞋子、雨傘、雨衣)等等也不能放置外面,走道屬於「公共空間」,私人物品只能放置屋內,所以別檢舉別人又傷了自己!
我在台中北區陝西路一帶鄰居的工作是菜市場殺豬業,而我家客廳窗戶的外面就是鄰居家放鞋子的入風口處。每當鄰居下班回家(忙了一天身上菜市場的味道包含身體上的異味都飄進我家了)上言並不是怪鄰居,因為住家建物格局就是這樣(再次聲明並無責怪)但以上我能接受,因為身上的異味一下就過了~但他們家又放鞋子在我家窗戶入風處..鞋子的事我也以為搬進來鄰居會理解而撤除(終究這是公共空間也不是私人產物)。誰知..客氣向他要求撤除鞋櫃,他竟對你大小聲說大家都這樣你又憑什麼..。想說跟鄰居溝通只是換來被大小聲,只好找管委會溝通..誰知管委會去也沒效果1-2次也就不管了。也知道管委會不想得罪鄰居..因為委員也是住戶~每年幾乎都跟管委會溝通(因為每年主委都不同人)這樣過了拾幾年~我也聞了拾幾年的鞋臭味。前前後後也有鄰居舉發(市府公文貼了拾多次)但都沒看到都發局的人來。我的方式就是到都發局檢舉→追縱(一直到改善)來回二次,都發局最後受不了了,都發局最後要求住戶(我)要向管委會申訴(並要求提供申訴證明再陳情)好笑管委會都不太理你了,怎會給你申訴證明。都發局的人只會說您們選出管委會、管委會就有義務處理,又說您們要向管委會要求處理,他們窗口主要是管委會。我回覆(管委會都不理了,又怎會給我申訴證明)他依舊跳針回答管委會就是有義務處理..後來可能是鄰居煩了,最近對鞋子改善了..但(不知道能維持多久)氣氣氣~氣的事現在鄰居經過我家就三番二次罵髒話~說小鼻子小眼睛~怎不去死一死~畜生(真倒楣怎麼碰到這樣的鄰居)(建議有碰到同樣事的朋友把本文傳下去~給政府跟人民們知道..這些公務員多麼不在乎民眾並不重視。也希望這文不會被公權力撤文)《也聽聽那些被雜物困擾住戶的心聲吧》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3036250